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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职务侵占罪法律法规大全(附河南省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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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3日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

  (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8日施行)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6日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2008年6月17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法研(2008)79号

  根据1999年7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占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也就是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8、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办理对范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2012年10月17日施行)

  经“公经(2012)824号”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意见,2012年10月26日答复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公济(2012)42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请示》,倾向于同意你总队意见,即范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

  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附图一.jpg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4月1日施行)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五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八百万元以下的,每增加十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八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讯、忧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及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律途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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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廖梦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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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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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法律大数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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