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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服务与共同犯罪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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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实践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然出现混同和交织,律师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之间也常存在灰色和模糊地带,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比普通人更具有经验,有更多的风险意识,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

正  文

  近日,大成西宁分所林小青律师因担任涉嫌“套路贷”犯罪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被指控为该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消息在朋友圈疯传。

  众说纷纭,引起巨大争议。因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无法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评说该律师是否构成犯罪。现从如下角度就如何界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与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能否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律师职业虽然具有特殊性,对当事人有特殊的义务,如忠诚义务和保密义务。同时,为有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赋予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和有相关职业保障制度。但只要律师的行为和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及理论,是能够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律师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避风港。在这一点上,律师并没有特殊性。

  只不过,基于每一个人包括犯罪分子都享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认定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时,不能简单因为律师明知当事人是犯罪分子,并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还提供法律服务,就认定律师与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不仅会增加律师对客户审查责任,而且不敢为被认为是坏人或可能是坏人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这种简单的逻辑思维会实质剥夺犯罪分子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阻碍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以为任何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便其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这是为保障每一个人享有平等法律帮助权的基本前提。

  二、明知是犯罪分子,法律服务客观上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条件,是否就一定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只简单以法律服务客观上是否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条件就认定构成共同犯罪,这既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落入了客观归罪的窠臼,也未考虑到法律服务具体内容以及性质是否正当合法。

  我们认为,只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及具体方式没有超出合法法律服务的范畴,即便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和非难性,不能被认定为是共同犯罪行为。

  其一,犯罪分子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需要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这为现有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所肯定和允许;

  其二,如果只看客观上是否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起到帮助作用或便利条件,会让很多与律师法律服务性质相类似的行为,被认定为是共同犯罪行为。如医生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人提供医疗服务,商店买东西给犯罪分子;

  其三,只要明知是犯罪份子且法律服务客观上为犯罪份子实施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不考虑法律服务本身是否合法正当就认定为共同犯罪,会摧毁律师制度和消灭律师职业。这既剥夺了犯罪份子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也导致没人敢做律师,没有会做律师。

  三,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有不法行为,而且目的是为当事人谋求不法利益,才有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在这一点上,要注意律师虽然没有积极真实义务,但负有消极真实义务,即律师基于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和保密职责,律师不能主动揭发、披露当事人违法犯罪行为,但也不能主动积极的为当事人隐瞒、伪造证据、为其谋取不法利益或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应限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法律所允许的利益。如果形式上是法律服务,但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质手段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目的是为当事人谋求不法利益,就有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这也提醒有些律师热衷利用所谓的诉讼策略、法律技巧为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是存在被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律师不能保证和控制自己的当事人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办法完全避免当事人利用律师的法律服务来达到不法利益,也不可能拒绝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正当法律需求。

  为减少执业风险,其要旨是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不以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做好了自己,并不会有那么大的风险。

  行为和目的的合法性、正当性是界分律师法律服务和共同犯罪的标准,并不看当事人是否是犯罪份子,律师是否明知这一点,也不看律师的法律服务是否客观上为当事人事实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条件。

  当然,如果已经认识到当事人是利用律师的法律服务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选择及时退出。不要认为不是自己在干坏事,是自己叫他们去干坏事,就认为能够独善其身,实践中必然出现混同和交织,律师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之间也常存在灰色和模糊地带,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比普通人更具有经验,有更多的风险意识,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

(来源:言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袁志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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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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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博士,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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