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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对“保健品诈骗”打击严厉,但是否就属于保健品诈骗,属于诈骗犯罪,如何从法律上进行准确分析与定性,这仍然是司法实践一个重大的问题。
在现实案例中,部分保健品销售人员虚构其保健品有预防或治疗“三高”(指血糖、血脂、血压高)的功能,虚构有预防或治疗心脑血管方面的功能;为了促成成交率,有的甚至还冒充医生、医学专家等身份来销售。这显然是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了,将保健品当准药品来卖了,而且售价远高于采购价。
但这种行为是否就构成诈骗犯罪了呢?
我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实是正规、合格的保健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销售人员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通过经营来获利,这是属于民事欺诈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为其还是提供了一定的对价服务,完全不同于空手套白狼、没提供任何对价服务的“虚假交易式”的诈骗行为。
不能以为售价高就片面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将“营利”的目的等同于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
首先,售价高并不等于利润高,中间还存在大量的运营成本没有扣除。不少保健品公司最终到手的利润25%左右。其次,如果以售价高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则中国的医药企业、房地产企业是否就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了?最后,售价高低是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如果认为售价高,消费者完全可以不去购买,将售价高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当然这种营利可能是非法营利,其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属于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规制的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起诉或行政处罚等途径解决,但不能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因为其并没有违反刑事法律。
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所谓保健品是“三无”产品,又冒充医学专家、科室主任,或冒充具备药品功能去销售的,这种情形下交易形同虚设,没有任何对价,属于空手套白狼式的诈骗,则应当以诈骗犯罪论处。
(来源: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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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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