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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涉及财产的判项,一般是退赔、追缴、罚金。从公开的判决书看,没有关于“工资收入”字眼的判项。
所谓工资收入,是公司劳动人员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从事安排的工作并领取的报酬。在劳动收入计算实务中,基础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绩效奖等均会被认定为工资收入(根据实务判例,员工放弃休假,用人单位给付的补贴被认为是一种奖励,不被认定为工资)。
一旦私募公司被认定为犯罪,比如涉众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无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况视起诉时检察官有无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起诉,以及在案材料能否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
基于刑事犯罪“穿透性”审查的特点,之前的劳动关系将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特定关系,或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关系(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进而从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所起作用,确定其为主犯或从犯。在刑罚中,可能需要为投资人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此时,公司高管等员工收入,会被作为非法所得,一并写入判决。
比如在广东珠海香洲区(2017)粤0402刑初239号判决书中,被告人高寿平成为品界公司的会员后,以公司市场团队领导人、报单中心负责人、三星代理商的身份,单独或伙同下线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中提成获利。经审计,被告人高寿平的会员号gmqy2367的市场业绩和推荐业绩均为28995000美元,实得奖金为138269美元(其中,包括直推业绩、推荐业绩、市场业绩等)。由此,根据美元和人民币投入汇率为1:6.5,得出被告人高寿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人民币188467500元(28995000×6.5),获利为人民币829614元(138269×6.5)。由此,法院判决,高寿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29614元,追缴款一并向投资参与人退赔。
也有在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对工资收入被没收提出异议的。比如据(2018)浙01刑终413号二审判决书所载,韩洁清在上诉中称,原判追缴其工资根据哪条法律规定?不应追缴。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韩洁清本案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其参与实施本案犯罪所获得的报酬依法应认定系犯罪所得,理应依法予以追缴。故上诉人韩洁清提出原判追缴其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追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但是,如果私募公司高管自己有投资,且投资款没有取回的,这时投资人与受害人身份出现重合,仅就投资款部分看,相关投资款是可以依法申请退赔的,当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也是公司高管并非一定需要为投资款承担退赔责任的原因,此方面的判决,比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2018苏0412刑初1208号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向某和方某的判项中无追缴退赔内容。
类似判决,还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3刑初328号等。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9年3月6日
(来源: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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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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