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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或拆分,劳动者可辞职并获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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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上,劳动者并无此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该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虽然可能原来的主体已不存在,但原劳动合同还是应继续履行的,于劳资双方而言,均无权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动合同法》单保护的原则,所以很多人觉得此规定是倾向于对用人单位解除的限制,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原来的主体已不存在,所以无义务继续为新的单位提供劳动。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广东省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二、(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中,也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分立或合并,于劳资双方而言,均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

2、案例

卫荣平、中山捷宜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3603号】

  二审法院认为:

  捷宜公司因为公司合并而进行搬迁,是公司经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卫荣平的工作地点为捷宜公司,捷宜公司由中山市沙溪镇搬迁到邻近的中山市东升镇,虽然涉及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但其为员工到新址上班提供了宿舍、厂车接送或交通补贴等条件,还为员工提供子女转学赞助费补贴、住房补贴、工龄奖等福利政策,员工在新址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比原来的有提高,捷宜公司没有存在不能按原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卫荣平不愿意到新址工作,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捷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原审不支持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持。卫荣平上诉提出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没有进行协商、捷宜公司不能按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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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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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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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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