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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昱霖要求吴秀波支付天价“分手费”,敲诈勒索罪应该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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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18日,陈昱霖父母以女儿的社交平台发文称:此前自陈昱霖在2018年中秋节指责过吴秀波后,这件事随后得到了女儿跟吴秀波的和解,吴秀波答应赔偿给自己女儿陈昱霖一大笔钱。原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可陈昱霖父母在文章中开始向吴秀波以及公众求助。长文里写道:吴秀波答应赔钱但只汇了一部分的款,后来,吴秀波以办理手续的理由让陈昱霖回国,没想到,自己女儿陈昱霖刚到机场就被抓走了。原来吴秀波早已经报案称受到陈昱霖以曝光隐私为要挟勒索钱财,如今陈昱霖也许将会面临10多年的牢狱之灾。

附图一.jpg

  这则娱乐圈“爆料”迅速引起法律圈普遍关注,吴秀波因为同居女友陈昱霖索要天价“分手费”指控其敲诈勒索是否成立?我的朋友丁金坤律师在博客中做了解释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男女同居关系等同于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之间不构成敲诈勒索。作为办理过3700余万元敲诈勒索案成功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也想说上几句,与诸君分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没有对何为“敲诈勒索”做出解释,这就导致我们只能借助《汉语词典》。《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满足3个构成要件,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是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第三是被害人产生恐惧情绪交出财产。其中被害人是否交出财物,是判断是否既遂的标准。陈昱霖以曝光隐私为手段要求吴秀波支付天价“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就要看该行为是否满足上述“三要件”。

  陈昱霖与吴秀波之间存在长达7年的同居关系,陈昱霖索要“分手费”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行为,毕竟法院也有支持支付“分手费”的案例,当然往往是男方主动书写因为感情欺骗等原因给予女方补偿,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很少因为“公序良俗”予以干涉。但陈昱霖以曝光隐私为由要求吴秀波支付天价“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则一方面要看陈昱霖是否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另一方面要看吴秀波是否产生恐惧情绪。

附图二.jpg

  陈昱霖在与吴秀波讨论“分手费”问题,如果吴秀波对向陈昱霖支付“分手费”并不反对,只是对“分手费”数额提出异议,甚至吴秀波都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答应支付,后来又以此为由报警指控陈昱霖“敲诈勒索”,则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即使是天价“分手费”,吴秀波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只对数额表示反对,则说明双方依旧是民事纠纷,至于该“分手费”能否被法院支持不是该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事由。另外,陈昱霖曝光隐私如果是曝光自己与吴秀波之间“男女同居关系”的隐私也不足以构成要挟,陈昱霖是该隐私的当事人,她完全有对外公布的权利。如果陈昱霖试图曝光吴秀波与陈昱霖无关的隐私,这才可能涉嫌要挟与威胁。当然,以吴秀波的“江湖经验”,能够被“暴露隐私”威胁或要挟,或者说陈昱霖扬言曝光隐私的行为是否足以让吴秀波产生恐惧情绪,也是本案属于行政处罚上的敲诈勒索还是刑法上的敲诈勒索重要区别。一些人看到“数额巨大”就不问情由一律认为构成刑事犯罪完全不管嫌疑人“怎么敲诈”、“如何勒索”,这其实是一种“结果归罪法”。

  我当年办理袁某等敲诈勒索某公有企业3700万元案,我就坚持无罪辩护。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对于“要么无罪要么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认罪就意味着没有回旋余地,律师第一反应是无罪辩护。我认为一则公有制企业不是个人不会感到恐惧,其作出交付财物的行为需要党组会讨论甚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敲诈勒索适格对象;二则双方在公安派出所谈判,派出所不属于敲诈勒索适格地点,受害人不满意随时可以报警,除非派出所参与胁迫;三则双方基于合法借贷关系产生债权债务,即使要求天价补偿款也属于民事范围,受害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是先接受再报警,这明显是“设陷阱”;四则被告人采取盯梢、跟踪、频繁上门讨债等方式只会让受害人公司感到厌烦而不是恐惧,该公司法人代表有着三十多年商业活动的“江湖经验”,不是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达不到让他感到恐惧的强度。我还补充提出,被告人最多是讨债的方式方法有问题,达不到敲诈勒索的强度。结果法院否定了公诉人敲诈勒索的指控,以寻衅滋事罪定罪14个月,实现了“关多久判多久”的“实报实销”,几位被告人正好回家过年。

  陈昱霖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案,光看数额显然属于“要么无罪要么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律师的第一原则只能是无罪辩护。然后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入手见招拆招,特别是向陈昱霖了解双方商讨“分手费”的细节,看能够推翻本罪的“三要件”。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吴秀波与陈昱霖达成和解也只能减轻刑责但不能避免刑责,而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从轻处罚”也不会太轻,这就意味着无罪辩护才是本案的基本策略。

(来源:广东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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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余安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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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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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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