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张鑫因买汽车向朋友刘同仁打电话要求借款8万元,并承诺3个月偿还。刘同仁于2015年10月13日在工商银行向张鑫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银行出具了转账回执。
转眼间三个月过去了,张鑫没有还钱。有一天,张鑫打电话请刘同仁吃饭,刘同仁正好与朋友李风竹、王勇在一起,张鑫就请三人一起吃饭。
吃饭的时候,张鑫对刘同仁说:“哥们,那笔钱现在还不上了,再宽限几个月行不行?”
刘同仁说:“那怎么不行,都是哥们,再给你三个月时间。”
三个月又过去了,张鑫仍然没有向刘同仁还钱,刘同仁打电话给张鑫:“哥们,那笔钱该还了吧?”
张鑫说:“别急,这两天就回款,回款后马上给你。”
刘同仁打电话的时候,设定了录音功能,两人的通话被录音了。
又过了几个月,张鑫还是没有还钱。刘同仁又打电话催款,张鑫说:“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我不欠你的钱。”
刘同仁一气之下,拿着银行的转账凭证去法院起诉了张鑫,要求张鑫偿还借款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张鑫向法院抗辩:“我没有向刘同仁借钱,刘同仁给我汇款,只能证明他向我付款了,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因为,他过去欠我的货款,这8万元是还我的账。”
法院开庭的时候,刘同仁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申请证人李风竹、王勇出庭作证。李风竹作证说:“有一天,我与王勇和刘同仁在一起玩,张鑫打电话请刘同仁吃饭。听说我们在一起,张鑫让我们三人都去吃饭。吃饭的时候,张鑫对刘同仁说‘那笔钱暂时还不上,能不能宽限几天?’刘同仁说,‘都是哥们,再给你三个月时间’。”
王勇出庭作证内容除描述事情的过程略有差异外,其他内容与李风竹作证几乎一致。
法官问证人:“你是否听原被告说话时,涉及的借款数额是多少?”
两名证人都证实:张鑫和刘同仁只说借钱还钱的事,没有说借钱是多少。
刘同仁又向法院递交了他与张鑫的电话录音,张鑫听过之后说:“这个电话录音无效,他录音的时候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再说,电话录音里也没有借钱的数额。”
审判长听了双方的陈述和抗辩之后,说:“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原告刘同仁于2015年10月13日在工商银行向张鑫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银行出具了转账回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诉讼双方对这一争议焦点承担同等的举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仅凭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为被告并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据,且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诉讼双方之前存在供货关系。所以,仅凭汇款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证明被告张鑫在请原告和证人吃饭时,双方的谈话中有借款暂时不能还需要宽限几天的要求,原告当时承诺宽限三个月。这个吃饭的时间与起诉的时间相近,应该可以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另外,原告提供的双方通话录音也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暂时还不上,通话时间在吃饭时间之后。应该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及证人证言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合议庭经过充分研究后认为: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原告之前的货款,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前有欠货款债务的存在。被告只提供了双方有购货关系的证明,未提交原告欠货款的关证据,而证人证言却证实被告承认欠原告的钱需要宽限几日偿还。因此,被告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转账系原告偿还之前货款。
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在借贷发生之前有过货物的供销结算关系,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不欠被告的货款,并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的通话记录,证明涉案转账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承诺需要宽限几日,故该通话录音能够补强证明被告尚欠原告钱的事实。
由于诉讼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情,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直接证明被告尚欠其款项未还的事实,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交付款项的金额。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转账款项系原告偿还之前所欠货款,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故可以根据涉案转账记录,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成立。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案涉转款是原告偿还所欠货款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随后,法院判决被告张鑫向原告刘同仁偿还借款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鑫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刘同仁申请法院执行收回了借款和利息。
(来源:陈维国律师驿站)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系通化师范学院分院高级讲师,(副高级职称)。2002年起从学校退休,任专职律师并担任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通兴律师事务所行政及业务管理。2009年流转到长春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特长:民商法律业务及房地产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刑事、行政法律业务,业务范围以民商法业务及企业策划为主。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