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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邓女士与沈先生于2014年9月11日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沈某甲由邓女士抚养,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儿子成年。但离婚开始到现在,沈先生一直拒付,且此后沈先生无故骚扰邓女士及其家人。2015年7月某日,沈先生在酒后凌晨到邓女士家要求复婚,在遭到拒绝后,扬言要掐死儿子,并打开煤气灶意欲点火引爆,幸亏邓女士父亲即使阻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儿子沈某甲躲在房间,听到双方争执非常害怕,称不想看到沈先生出现。2015年年底,沈先生又提出复婚遭拒后,遂赴厨房拿菜刀向邓女士父亲头上砍去,经邓女士苦苦哀求,沈先生方离去。随即邓女士报警。沈先生的种种做法,给孩子沈某甲造成严重心理阴影,不敢一个人放学回家,害怕在校门口碰见沈先生。哪怕在家中,听见敲门声,都害怕躲进屋内,怕沈先生又来寻衅滋事。故,邓女士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取消沈先生对儿子沈某甲的探视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中止沈先生探望婚生儿子沈某甲的权利。
律师点评: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未成年子女因为父母的离异而导致亲情的缺失。所以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行使探望权的权利。本案中,沈先生在探望儿子时因与邓女士及其家人发生冲突,给儿子造成了心理恐惧,也妨害了邓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告的不当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来源:京师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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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创始会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研究领域:婚姻家事,婚姻财富风险防范、利用协议、遗嘱、保险、信托等工具对私人财富进行规划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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