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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与一些朋友谈到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跨越发展,从草创发展到“分所满天下”,其中“股权结构”关系根本。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需要注重“股权”7件事。既要保证创始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控制权,又要充分调动优秀律师的积极性。
1、创始合伙人“股权”主导
律师事务所的草创,一般是3-4名志气相投有激情有想法的律师共同促成。这些创始合伙人一开始当然是控制着律师事务所全部股权,然后逐渐“稀释”。但他们所控制股权无论如何“稀释”都不能低于51%,从而避免“失控”。有些人认为创始合伙人控制34%的股权即可,有“重大事务否决权”就能避免创始合伙人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否定。这种说法也有道理,但不利于“分所”健康发展。创始合伙人之间应该有“内部契约”,从而保证即使“关起门来打架”,也能“打开门时用同一个声音讲话”。以3名创始合伙人为例,他们分别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而在组织上主导律师事务所发展。
2、创始合伙人“股权”逐步稀释
创始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第一代合伙人,他们控制的“股权”从100%逐步稀释,例如每3年稀释10个百分点,连续稀释4次,则可以发展第2批、第3批、第4批、第5批“新合伙人”。第2批吸收4名律师入伙,第3批吸收8名律师入伙,第4批吸收12名律师入伙,第5批吸收16名律师入伙,也就完成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架构建设。3名创始合伙人与至少12名普通投资合伙人,足以承担起律师事务所对外开设分所的重任。律师事务所新合伙人每3年发展一批,这也会形成合伙人之间的责任细分,例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从第二代合伙人中产生,律师事务所分所主任与业务部门主任从第三代、第四代乃至第五代合伙人中产生。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股权”也会增值,从而保证创始合伙人通过释放股权也能够获得相应的物质回报。当然,这也需要创始合伙人注意考虑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并适当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盈利额,将那些对律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有贡献的律师定期吸纳到合伙人中。对于那些入职满5年又不属于合伙人发展对象的资深律师,可以登记为“名义合伙人”,既能够提升他们的品牌地位,又能避免股权过于分散。
3、本地分所股权架构
本地分所,即与总所同在一个地级以上城市(不包括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严格意义上讲本地分所不是“分所”,而是“派出所”。本地分所没有自己的合伙人,也就不能通过发展合伙人来吸纳出资,只能通过分所律师向总所投资入伙,再有总所向分所派遣合伙人方式来完成。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分所律师合伙人名份问题,动员分所优秀律师参加律师事务所建设,避免人才流失;也解决了总所与分所关系问题,总所对分所的投资通过接受分所律师向总所投资担任总所合伙人,然后派往分所任职并将出资额以总所名义投入分所来完成。本地分所的律师与总所其实是“一体”,他们本就是总所执业的律师派往分所,他们一直在参加总所品牌建设,并未离开。
4、外地分所股权架构
外地分所即其他地级以上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分所。如果说“本地分所”属于总所的“派出单位”,那么外地分所则是总所的“控股单位”。总所在外地分所开创时应该控制至少90%的股权,余下10%的股权稀释给至少8名律师。这8名律师加上总所派遣的执行主任共9名律师组成分所“第一代合伙人”。以后总所在分所的股权逐渐稀释,但总所需要控制至少51%的投资股权,从而避免分所“失控”。总所与外地分所通过股权来建立联系,也保证总所“稀释股权”能够获得物质回报。
5、股权能够稀释的前提是资本盈利
总所的股权能够吸引优秀律师愿意出资购买,其逻辑前提是资本能够盈利。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不是分享出资盈利而是承担亏损,这不是长久之计。这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往往能够通过向合伙人推送案源来保证合伙人出资亏损在办案收益中弥补,但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期稳定发展,而且高度依赖少数案源能力强大的律师充当“老黄牛”。律师事务所应该“量入为出”,一方面收取全体律师按照办公面积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租金”,另一方面则应该按照律师费“提成”,并按照律师贡献“计点”。例如律师费的15%支付给律师事务所,这15%包括律师应该分摊的各种成本包括税务成本,既能让律师安心工作无需为税票发愁,又能让律师事务所整体考虑“合理避税”,并将剩余部分变成资本盈利。随着律师事务所品牌优势吸引更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的盈利也就能水涨船高。
6、股权能够增值的前提是品牌效应
总所的股权能够不断增值,需要品牌来支撑。总所的品牌需要通过一系列“明星”来推动,包括明星律师、明星团队、明星业务部。在“案例为王”的“大数据”年代,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一批经典案例来证明“我能”。人脉关系只是润滑剂,在大家业务能力相差无几时,人脉关系才被重视。许多知名律师事务所发展起来后,出售经典案例集、组织业务培训都可以“增值”,这是普通律师事务所难以企望的。这方面不得不说尚权律师事务所、卓安律师事务所走在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前列。知名律师事务所不一定要规模庞大,往往走“精品路线”更能取得良好效果。对那些积极从事公益服务与品牌建设的律师,应该按照他们的贡献“计点”奖励,他们是律师事务所品牌增值的“奶牛”。
7、创始合伙人主导地位的保证的股权优势
创始合伙人之间建立起“内部协议”,从而保证对外“一致行动”。为避免创始合伙人退伙后“股权优势”为削弱甚至被破坏,在“内部协议”中应该约定创始合伙人的股权只能在创始合伙人内部转让,而且是“原始价格”转让,这是保证“创始合伙人”团结一致的关键。创始合伙人控制着51%到90%的总所股权,总所控制着外地分所51%到90%的股权,这才能保证创始合伙人不仅能够对总所有效控制,而且能够对外地分所有效控制。至于“本地分所”本就是“派出所”,其合伙人由总所派出,其出资由总所承担(合伙人出资也是交给总所而不是直接交给分所),这也就避免了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后出现“尾大不掉”局面。
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是行政服务,去吸引并培养大批优秀律师在事务所平台执业。律师事务所稳健发展的关键则是股权架构,既要能保证创始合伙人的主导地位,又能充分发展优秀律师的积极性,这才能将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应该着眼于长远发展,例如20年后甚至40年后是否依旧具有吸引力,创始合伙人都不再象当初那样在一线办案甚至“拉案源”,能够通过股份盈利来获得稳定的收益。
(来源:广东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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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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