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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五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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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jpg

  网友持续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终于尘埃落定:由于女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事件中的无辜乘客就这样白白丧命了吗?从法律上来讲,乘客的家属该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公交车公司该担责吗?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家属又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事件回顾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赴渝现场指导调查处置。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公安、应急、海事、消防、长航、卫生等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搜救打捞、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现场指挥部组织70余艘专业打捞船只,蛙人救援队、水下机器人、吊船等专业力量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打捞工作。事发后,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同时克服水域情况复杂、水深70余米等实际困难,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精确定位坠江车辆位置,于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附图二.jpg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女乘客和公交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通报中的调查事实已经确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据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终结,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家属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民事责任由他们的继承人在他们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公交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附图三.jpg

  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作为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无辜旅客的死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乘客买票乘坐公交车,实质上相当于同公交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车票就是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客运合同的双方是乘客与公交公司,而非乘客与司机。因此即使司机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条件。

  同时,如果车票里涉及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可以用来偿还无辜的乘客,因为公交公司是因为违约责任导致的人身伤害。

无辜乘客的家属如何追偿?

  这些无辜乘客的家属可以同时向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家属、公交公司提出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未造成严重后果,公交车上与司机斗殴也算犯罪?

  就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第二天,10月29日上午,北京一辆678路公交车上,一名女乘客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手部,致公交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事后,乘客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今年8月,上海一乘客因嫌弃公交司机指错路,突然挥拳殴打司机,致使公交车失控冲上对面车道,撞上护栏。目前,这名乘客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在一些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中,也对殴打公交司机的乘客作出了刑事处罚。2015年,乘客陈某因睡觉错过车站要求下车不被司机允许,冲至公交车驾驶室处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上前抢夺方向盘及强行踩下刹车,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乘客摔倒。广州市珠海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为何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司机,随时可能致公交司机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虽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已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转自:金开法律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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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点小读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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