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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那些事:有效辩护主要依赖于律师的书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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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服法官采纳辩护意见的载体是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律师文书;即便是雄辩滔滔,也是口说无凭;无论法官是采纳还是不采纳,法官需要你‘白纸黑字’的书面辩护意见。二十多年刑事辩护职业生涯给我的体会是:最好的辩护是将裁判文书变成辩护词的‘翻版’,反之,没有辩护词的‘经典辩例’简直是耍流氓,与其辩护没有因果关系。”——刑事律师王思鲁如是说。

  在不少人看来,律师是“靠嘴吃饭”的行业;也许是深受香港、欧美电影、电视剧的影响,在大众的观点中,律师通常是口才了得、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地将对方辩倒,并以此来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地区沿袭了英美法系的传统,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即控诉、辩护双方掌握了开始和推动刑事诉讼的主动权。所以在电视剧中会呈现出律师通过口头辩护来推动诉讼的精彩场景,使社会大众产生一种直观感受——刑事案件要想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关键在于口头辩护。

  然而“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由于法律体系与社会现实的不同,我国内地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与香港及其他英美法系地区完全不同。我国内地的刑事诉讼采取了职权主义模式,即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司法机关。所以,在我国内地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口头辩护的作用会弱于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作用,尤其是刑事案件在事实、法律层面上涉及到种种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问题时,仅用口头方式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表辩护意见,难免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案件有效辩护主要依赖于刑事律师的书面辩护。

一、为什么说刑事案件中有效辩护主要依赖于律师的书面辩护?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分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笔者将以刑事诉讼进程为顺序,详细剖析书面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由于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相对封闭,对书面辩护的依赖性也就更强。

  (一)公安侦查阶段中,口头辩护鲜有用武之地,书面辩护更加详细妥当。

  在公安侦查阶段中,要想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刑事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恳请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恳请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移送审查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辩护文书。在前述的文书中,案件的事实经过、适用的法律和法理、处理意见等一系列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无法通过口头来完整地、有理有据地阐述清楚的。即便可以,那也是“打了草稿,熟记于心”,但有“草稿”的前提是“辩护文书已经准备好了”,于是便又回到最初的起点,刑事律师始终是靠书面的形式才能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

  试想一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出入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搜集、整理各种证据材料等等,还不包括公安系统内外需要进行的内部会议。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往往需要保密,办案人员在这些场合往往是封闭不对外的,更别说能当面会见刑事律师交流辩护意见。

  因此,在公安侦查阶段,口头辩护很难有用武之地,相比较而言书面辩护便显得更为有效。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是设法证明嫌疑人有罪,刑事律师的办案方向往往相反,以逆向思维论证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而律师提交的一系列辩护文书作用在于: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明事实、释法理,促使办案机关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

  (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量之大,非口头辩护所能承载,书面辩护才是王道。

  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律师有权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但是律师对于卷宗材料绝不仅仅是查阅、复制这么简单,律师需要在全面、仔细阅卷,制作好阅卷笔录,将案卷的真实情况用文档的形式摘录下来,其核心内容是真实、客观反映案卷的本来面貌。将厚厚的案卷阅薄,以便于准备辩护工作。

  通过阅卷,律师可以抓住关键点摘录证据,然后整理成册作为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与辩护意见一并向检察院提交,比如:

  针对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律师需要摘录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讯(询)问人、签名以及笔录修改、添加的地方。

  针对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律师需要摘录对同一人的几次讯(询)问笔录前后矛盾,不同人对同一待证事实的不同之处,以及审查其他书证、物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与言词证据的矛盾之处。

  所以说,在审查起诉中,阅卷工作量之大,不依赖书面形式是无法完成的,口头辩护难以承载如此巨大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很难抽出太多时间接待律师、听取律师口头阐述繁多且复杂的法律意见;律师要发表辩护意见,检察人员通常会告知律师提交书面意见。要想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其他有利于嫌疑人的决定,律师必须要向承办检察官详细阐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情况,这些内容必然依赖于书面文书,才能深入、全面地反映出律师的辩护观点及辩护理由。

  (三)在法院审判阶段,口头辩护有如锦上添花,书面辩护才是雪中送炭。

  中国刑事司法重视书面辩护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刑事审判是以案卷中心主义,所谓“口说无凭”;换言之是重视书面材料,重视书面材料的分析与论证。另外,中国的刑事审判中还没有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书面的材料才有据可查,这就使得书面辩护、书面表达排在第一位。

  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会经历法庭讯问或发问、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需要律师口头阐述观点与理由的关键环节。故有人认为,在法院审判阶段,书面辩护已失去用武之地,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刑事律师做好口头辩护才是最重要的。

  笔者不否认口头辩护的重要性,因为最好的辩护就是在法庭上的辩护;然而缺乏法律文书相结合的口头辩护,难免会让法官产生一种哗众取宠、空洞无物的感觉,甚至带有一丝表演式辩护的成分。笔者认为,在口头辩护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的辩护效果。

  首先,书面辩护词等书面辩护材料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尤其是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

  其次,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固然重要,但合议庭法官审理的案件繁多,事后写判决书的时候往往境过云迁、记忆淡化,因此,一份详尽专业的辩护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审印象,争取对己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最后,办案人员承办案件主要依据的是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而有效辩护则需要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进行详细、专业的分析与论证,而这些是“短平快”的口头辩护难以胜任的!换言之,书面辩护是基础,是雪中送炭;口头辩护则是辅助,是锦上添花!”——详见笔者《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

  优秀的刑事律师不开无准备的庭,无准备的临场发挥会使得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所有庭审精彩的发言,必然是庭前早已做好充足准备。口头辩护很重要,但绝非主要。在庭前,律师会早早地将发问提纲、质证意见、举证提纲、举证意见、辩护意见、辩护词等等的文书撰写完成。在庭后,律师会通过书面辩护文书来填补口头辩护的不足,或者向法院补充其他的书面证据材料,这样下来才能算是完整周密的辩护。所以说,要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精心的书面准备是必不可缺的。

  除此之外,一审案件一般需要开庭审理,但是百分之八十的二审案件是不开庭审理的,合议庭是通过书面审理的形式作出裁决。合议庭的法官从来都并不依靠律师的口才作出判决,律师的意见必须落实到文书,才能方便法官作出裁决——不妨试想,一个法官一年经办上百起刑事案件,要是所有案件的辩护律师都只靠口头辩护,时过境迁,就算是再合理的辩护意见,也难以对法官产生深刻印象,更别说打动法官采纳了。

  在现实中,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经过开庭后几乎都不是当庭宣判的,合议庭一般都是庭后进行合议或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再作出判决。从开庭到判决书下来,中间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如果律师不提交书面的辩护文书材料,即使庭审的发言再精彩,法官也许已经忘了八九成了。基于法院作出判决的严谨性,律师口若悬河般发表辩护意见,如果脱离具体的案卷材料,反而会适得其反,因为法官会认为律师在“表演忽悠”,内心会产生对律师辩护意见强烈的警惕性,这就反而达不到有效辩护的效果了。

  所以说,在法院审判阶段,刑事律师必须详细、周密、严谨地进行书面论证与分析,这样的辩护才能对法官的思维产生冲击,才能为被告人雪中送炭,实现有效辩护。当然,在法庭上,在优秀的辩护文书基础上,辅以优秀的口才,对取得有效辩护更是锦上添花。

二、本文结语

  纵观司法实践中的成功辩护案例,绝大多数都是依靠刑事律师的书面辩护成就的,口头辩护则是辅助的手段。笔者认为,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时,口头表述的专业性、流畅度固然重要,但是真正要提升辩护质量的,还是要依赖律师的专业法律文书。

作者: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主要成员

(来源:金牙大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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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肖文彬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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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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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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