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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审应慎用科技法庭的远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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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4日上午,笔者作为陈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到某基层法院出庭辩护,一开始在一间科技法庭进行庭审,庭审开始后不久,因为其中一位被告人有点耳聋而听不清审判长的问话,不得已,我们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只好整体移步到设在看守所的法庭继续开庭审理。这是笔者第一次在科技法庭上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也是第一次经历了两种不同法庭的庭审。这样的参与和对比,让笔者对科技法庭的优势和劣势有了切身的体会和感受。

  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电子设备通信技术,实现法庭现场图像和声音的整体、同步的直播或者录播已经成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体现,利用这些现代多媒体电子设备来武装的法庭叫科技法庭。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所谓的科技法庭是根据国家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庭审过程公开、公正、高效、真实、透明的要求,打破时间和空间因素对庭审活动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规范法院的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为法官、当事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的一套现代信息系统。

  在我国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利用这些成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音视频编解码技术、图形图像处理技术以及通信与自动化技术武装起来的法庭,可以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装备,对法庭审判过程的所有电子笔录、音频、视频、电子证物等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处理,并通过网络以多种视频应用形式(视频直播、点播、下载、光盘刻录等等)来展现庭审过程。

  毫无疑问,科技法庭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有利于扩大法院庭审的传播面积,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庭审现场,这是进行网络普法宣传教育的绝佳途径。正是因为如此,2012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法[2012]240号),该《通知》指出:一、由看守所提供一间讯问室或小法庭,用于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讯问室或小法庭的选择应便于审讯和开庭,由看守所、人民法院商定。二、远程视频讯问室的网络铺设、房间改造以及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维护,由人民法院负责解决。三、远程视频讯问室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审讯,亦可用于人民法院开庭。在非远程视频审讯、开庭期间,讯问室可供其他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以此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看守所监管工作压力,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科技法庭的远程视频庭审固然有着上述许多优点和优势,但其劣势也是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中,在日益强调诉讼参与人亲历性的背景下,法院还是应该慎用科技法庭的远程视频进行刑事案件的庭审,更不宜大面积推广科技法庭远程视频的使用,在一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例如,被告人较多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法院还是应该尽量少用或者不用科技法庭,多使用传统的法庭进行庭审。

首先,法院使用科技法庭的远程视频进行庭审降低了法庭的仪式感和严肃性。

  法院的庭审是严肃的,也是非常讲究仪式感的。仪式感是人们表达内心情感最直接的方式,通过某种仪式来表达人类的情感才能让人记忆深刻,才能唤起人类的某种崇高感。运用法庭来对案件进行庭审,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找到的最有利于查清案件真相,最能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因为这种面对面的庭审,无疑能够提升法庭的仪式感,能够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尊重感,能够提升法庭审判的严肃性。

  大家知道,现在刑事法庭的庭审犹如各位诉讼参与人在法律的指引下,根据侦查机关对案件素材进行编辑的剧本而在法庭进行的一次集中演出,通过这种具有剧场效应的集中演出,能够在法庭上生动地再现案发时的场景,同时,通过庭审这种仪式,让各个被告人直接面对法庭,可以直接与控方进行对抗和反驳,也可以让被告人直接感受到来自律师辩护的关怀,这样的庭审有利于让被告人认罪服法,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但科技法庭的运用,使得被告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在同一个法庭出现,不能直接面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只能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交流和沟通,这似乎将被告人搁在法庭之外,使他们无法直接面对法庭,旁听群众也只能通过远程视频观看庭审,这不仅降低了法庭庭审的仪式感,也无法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亲身感受法庭的威严,不利于被告人参与诉讼,其参与的主体性得不到张扬,也使得法庭的庭审变得不那么严肃。

其次,法院使用科技法庭进行庭审减少了法官庭审的亲历感。

  现代刑事诉讼非常强调审判为中心,强调法官审理的亲历性和亲历感,极力推进刑事审判的实质化,避免刑事案件庭审的走过场,让法官能够通过控辩双方的现场发问和证据的举证而亲身感受案件的现场,而且法官能够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被告人进行察言观色,直接对被告人破坏法律的“病情”进行“望闻问切”,能够较为准确判断他们内心的心理活动。

  但科技法庭的运用则难以达到这样的庭审效果,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法庭,与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割裂开来,法官只能通过远程视频发问被告人和观察被告人的表情反应,空间距离的隔阂使得法官的发问和观察效果大打折扣,法官不能观察和判断被告人内心的心理活动,无法认定他们对案件和法律的真实态度,减少了法官对案情的亲历感,无法让法官形成较为准确的内心确信。

最后,法院使用科技法庭进行庭审有时候不利于查清案情。

  科技法庭的运用固然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例如,如果证人在外地不便出庭的情况下,还有利于让证人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出庭作证。由于被告人或者证人并没有真正出现在庭审的法庭,使得庭审参与人员无法通过面对面的问话来判断这些供述或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这些都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特别是当出现网络传输突然中断的情况下,法庭就不得不中止庭审,有时候由于科技法庭设备的故障或者音响传输系统不够灵敏,远程视频的效果就变得更差了,法官为了让被告人听得更明白,总要反复讯问被告人,这些都直接降低了庭审的效率,也影响了庭审参与人员的心情。有法官向笔者反应,他们还是喜欢传统的法庭,能够直接面对被告人或者证人。例如,笔者所经历的科技法庭的庭审,在开庭后不久,审判长便发现其中一名被告人有点耳聋,他通过麦克风和远程视频,无法听懂法官的问话,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下去,最终,法官、检察官、律师只能整体移步到看守所的法庭,在看守所的法庭继续开庭审理,才把庭审顺利进行下去,才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权。

  总之,作为现代互联网产物的科技法庭,它的出现固然有许多优点,但其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法院应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审理的繁简程度,有选择地使用科技法庭。例如,对于那些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或者简单进行宣判的案件,可以使用科技法庭的远程视频进行庭审,但对于那些重大疑难案件或者被告人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其他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则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随意使用科技法庭的远程视频进行庭审,法院更不能随意规定,案件的审理原则上要使用科技法庭,使用传统法庭必须经过领导的审批。笔者以为,稍微复杂一点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上还是要提倡使用传统法庭,才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才有利于触动被告人内心的灵魂,才能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来源:微信公号“清源论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吴情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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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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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兼任福建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华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泉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曾在《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治论丛》、《政治与法律》、《刑法论丛》(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赵秉志主编)、《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陈兴良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于志刚主编)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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