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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被骑电瓶车的白衣男子砍死的案件,因为视频在朋友圈的广泛传播,而广受大家关注。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纹身的龙哥拿刀砍人,后大刀掉落在地,被白衣男子捡起后砍了几刀,龙哥见状逃跑,白衣男子一路追砍,最后龙哥被砍到身亡,在这个过程中,白衣男子的行为是属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从网络民意来看,绝大多数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身边的律师大多认为白衣男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律师认为,认定白衣男的行为防卫过当,实质上是要求精准防卫,这种观点是法律人无视生活现实、机械冷漠的反映。
大家心里清楚,中国的案件,只要卷入舆论的漩涡,就会变得复杂起来。此案之所以多数普通民众会认为白衣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甚至认为是为民除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龙哥不仅拿刀砍人,而且身上具有官方公布的黑恶势力典型符号——凶兽纹身。
我们不妨换位思考下:如果此案中是白衣男骑车违法撞了宝马车,然后拿着随车携带的大刀砍击纹身的龙哥,后大刀掉落地上,被纹身龙哥捡起追砍身亡,民众会怎么看?会不会也认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我想,舆论可能会大不一样。为什么?因为砍人的人与被砍的人不一样,砍人的人与被砍的人在民众中的形象不一样,对于眼中的“人渣”,民众恨不得除之而后快,对于眼中的“老实人”,则希望法律能网开一面。
这就是法律与情绪之间的关系,恰如亚里斯多德所言:“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的适用,需要摒弃情绪的影响,而应是一个理性的过程。如果说在量刑时,可以考虑情感的偏向,但在对行为定性时绝不应用情感替代了理性。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昆山龙哥案中,当龙哥拿刀过来逼近白衣男时,属于“正在进行行凶”,白衣男可以进行特殊防卫(致人死亡不犯罪);当龙哥拿刀砍向白衣男时,更属于“正在进行行凶”,白衣男也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当龙哥的刀掉在地上还未逃跑时,还属于“正在进行行凶”,白衣男照样可以进行特殊防卫。而当龙哥被白衣男砍了几刀,落荒逃跑时,白衣男同样可以进行防卫,但此时已经不能进行特殊的无限防卫了,因为从社会观念判断,此时龙哥已经不属于“正在进行行凶”了。
依此逻辑,根据视频反映的案件事实,如果最终的法医鉴定证明,白衣男在龙哥逃跑后的砍击行为与龙哥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白衣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如果白衣男的防卫过当成立,其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重罪,一般情况下,防卫过当不会免除处罚,而会减轻处罚。在现今这个社会大背景及社会舆论下,我判断,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大。
(来源: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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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分中心主任,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检察院公诉、研究室等部门从事检察实务12年,因业务突出,被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大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犯罪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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