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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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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辩护顾名思义是把刑事辩护当成一门技术的辩护模式。这种辩护体现的是“工匠精神”,展示“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的职业逻辑。技术辩护,不谋求“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长远目标,只追求“个案正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技术辩护不同于形式辩护,不屑于“走过场”式的“求情辩护”。他们既然把刑事辩护看成一门技术,当然精益求精,不屑于“走过场”。他们热衷于用法律与证据说服法官,把辩护焦点集中在证据与逻辑上。即使是营销上,也喜欢“卖弄”自己有哪些有效辩护的成功案例,而不是自己办过哪些大案要案却羞于说出辩护效果。

  技术辩护也不同于死磕辩护,崇尚“证据辩护”。既然能够从证据与逻辑上“堂堂正正”破坏公诉人的证据链,何必纠缠于“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到庭”等程序性事务?即使是程序辩护,也应该与证据质证相结合,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只要与证据无关或者与核心证据关系不大的程序性问题,即使存在瑕疵或者疏漏,完全可以“敲打”一下就好。我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案件,庭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不被接受,在庭审质证中以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取证主体不适格为由建议法庭不予采纳。结果也是中级法院采纳我的意见,作出判决时剔除了2435.5万元的关键证据,以被告人账户中转入18万元为由认定为诈骗罪数额,判了1年半。被告人放弃不上诉,律师也见好就收。

  技术辩护不愿意“勾兑”,宁可少赚一点安全一点。曾有法官朋友直言不讳告诉律师,你们与法官没有不正当交往,有理有据的意见法官更容易采纳,更敢判(无罪或轻罪),我们经得起查。最近监察部门对一些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关多久判多久的案件进行抽查,我就对一些法官说,如果是技术辩护律师必然有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这都是论证法官秉公执法的“第三方证据”。没有技术律师的“证据”支持,你们就要解释入职以来大量“可疑”案件如何处理了。此时技术辩护律师成为法官的“贵人”,用律师意见回复调查组,名正言顺。

  其实法律服务才是律师的“长项”,而做勾兑的掮客,律师很“业余”,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律师应该“扬长避短”,用自己的业务能力赢得广泛尊重。我上次去某检察院提供控申专项法律服务,许多退休的老检察官都因为10年前甚至20年前办理的错案被投诉人揪着不放,还要回来接受调查。如果是“认识问题”的错案还好说,那是“能力问题”。如果是因为与当事人不正当交往而出现错案,那就是违法犯罪问题,晚年都不得安宁。在错案追究制度下,技术辩护也就成了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最大公约数”。律师是他们的“诤友”,帮助他们规避错案风险,帮助当事人寻求合法利益最大化。

  技术辩护“知难行易”。只要你坚持“不勾兑不死磕不走形式”,只要你不断通过案例来锤炼自己,例如象南毒王惠君琦那样每年几十个(毒品)案件都认真办理,积累10年8年谁能阻止你成为“刑辩大咖”?刑事辩护如同卖油翁——我亦无他,唯手熟尔。律师“手熟”,这才能“随心所欲不逾矩”,还能如惠律师“小高兴一下”。从会见到撰写法律意见,从阅卷到撰写质证意见,从询问被告人到庭审质证,从法庭辩论到庭后沟通,在技术辩护律师眼中,都是可以精细化专业化的“技术要领”,都可以借鉴与复制。

  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主张“案例为王”,刑事辩护律师的“卖点”应该是他有多少成功案例,而不是“我跟谁熟”,也不是“我敢怒斥办案法官”。律师属于专业法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应该“斗智不斗勇”,这才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充分利用控方证据做出反向解读,这才能“四两拨千斤”用终身负责制“点醒”主办人员的主体意识,用证据与逻辑“唤醒”办案人员内心深处的法律人思维。申请证人到庭,法庭不接受,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家属自带证人甚至自带“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当然,此时律师要小心“306条款”。我去年说曾在河源某法院申请证人到庭,法官说无法通知,我立即举手说证人在法庭外等候。证人出庭作证后,立即受到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律师是否有教她怎么说——好在我们养成了只在法庭与证人接触的习惯,总算有惊无险。

  在技术辩护律师眼中,不仅如何会见、如何阅卷、如何撰写法律意见、如何撰写质证意见、如何询问被告人、如何辩论、如何庭后沟通都是技术,而且如何申请证人到庭、如何说服办案机关、如何避免“306条款”也是技术,甚至如何“案例营销”如何“讲座营销”都是技术。即使是办理“扫黑除恶案件”,技术辩护律师首先考虑的是该案能否从“扫黑除恶案件”系列中剥离出来,当该案不再属于“敏感案件”时再从犯罪构成出发“见招拆招”。

  律师技术辩护,不需要死磕律师的牺牲精神,不需要红顶律师的人脉积累,不需要勾兑律师那样冒着与办案人员手挽手进监狱的风险,更不需要形式辩护律师那样没有尊严,值得有志于刑事辩护特别是年青律师“拥有”。找到技术辩护的“最大公约数”,律师也就从办案人员的“敌人”变成“诤友”——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

(来源: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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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余安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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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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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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