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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今天的中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立足于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4月10日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向全世界宣布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四项重大举措,其中之一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中国的发展融入世界和惠及世界的重要措施。立足于未来,加强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走向法治化、中国国力和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的重要标志。201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变革的动力”。知识产权推动的社会变革和自身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合规促发展的重大价值在知识产权领域将日益凸显。
反舞弊和刑事保护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合规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反舞弊调查、刑事公诉救济和刑事自诉救济要点分别作一分析,供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
一、企业知识产权的反舞弊调查
企业知识产权的反舞弊调查,是指针对企业员工或外部人员实施的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企业进行的侵权行为线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在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中,最为普遍的特征是企业员工参与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在职员工单独或者内外勾结实施的侵权行为;二是企业离职员工实施的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形都有赖于企业开展内部的反舞弊调查,收集员工侵权行为线索。
如北京发生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于2003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法院公开宣判,主犯塞翁公司女总监孙某被判两年,从犯公司司机夏某被单处罚金3万元。该案之所以能够刑事指控成功,内部反舞弊调查的经验做法值得总结。
从公开报道的案发经过显示:2001年10月4日,塞翁公司董事长杨某通过其他员工得知,孙某和夏某成立了一家与塞翁公司从事同业竞争的公司。第二天,杨某打开孙某在塞翁公司的专用电脑,发现里面的文件都被删除掉了;通过采用微软公司的一个文件恢复程序,杨某将被孙某删除的文件资料恢复后,发现共有92个文件,通过阅读孙某在塞翁公司专用电脑上的被删除文件资料,发现孙某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盗窃公司收集和生产的文件资料,并以一个名为“太阳驹”的媒体跟踪公司名义,将此信息提供给数个客户,这些客户包括法玛西亚、富士胶片、西安杨森等国际知名企业。
2001年10月9日,也就是事发后的第六天,塞翁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举报了孙、夏二人的犯罪行为,并于当天正式解雇二人。2002年2月4日,孙某、夏某被正式拘留。从前述塞翁公司刑事报案前的内部调查看,我们可以总结内部调查的主要工作步骤包括:
1、企业接到知识产权被侵权的违规线索举报;
2、企业围绕举报线索启动核查程序;
3、对核查对象做出暂时停职的决定,限制其在公司的权力行使和业务活动,防止出现销毁证据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
4、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委托同一性鉴定及其他技术手段,核实违法违规事实,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5、根据调查结果,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劳动纪律处理,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6、如违规事实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依法寻求民事赔偿或刑事报案等法律救济。
塞翁公司的报案得以顺利立案,关键在于其内部调查开展得严谨细致,获得了公安机关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所要求的证据线索。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舞弊调查和刑事保护程序衔接的关键,就是要证明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在反舞弊调查中,最重要的两个工作文书是:反舞弊调查方案和调查报告。前者是启动调查的文书,后者是终结调查的文书。这里,笔者结合自身反舞弊工作经验,分别介绍一下两个工作文书的内容要点:
(一)调查方案内容要点
1、调查内容:根据举报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线索,围绕还原举报事实,细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2、工作任务:个别谈话、查阅复制资料、委托鉴定;
3、组织保障: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组。具体工作组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谈话组、资料查阅组;
4、日程安排:外围谈话、查阅资料时间、与调查对象见面时间、制作调查报告时间;
5、调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和需要采取的预案。
(二)调查报告内容要点
1、调查工作情况:详细描述调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及获得的证据材料;
2、调查结果情况:围绕调查需要了解的情况,根据调查工作掌握的证据,对调查获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情况详细描述;
3、分析意见:关于调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及涉及的相关责任人;
4、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初步建议。
需要注意的,在形成调查报告初稿的同时,要制作给调查对象的《事实见面材料》,将调查得到的主要违规事实和调查对象进行当面核实,听取其申诉意见。如调查对象无异议的,依据该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理;如调查对象提出异议的,需要审查其异议是否合理;确有理由的,应当补充调查;异议不合理的,应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公诉救济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刑事公诉救济途径中,企业的诉讼角色是刑事被害人。作为被害人,企业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刑事报案;二是充分参与诉讼,进行有效的刑事犯罪指控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一)刑事报案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据此,在立案阶段,企业主要工作有:1)调查收集证据并固定;2)撰写刑事报案材料;3)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递交刑事报案材料;4)和侦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努力推动成功立案。对于知识产权案件而言,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发生在贵州贵阳市的“老干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于2017年5月8日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的贾某抓捕归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
贾某先后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务,借助职务便利,他掌握了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使用假名在当地另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从贾某随身携带的材料中搜查出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包括移动硬盘和其他电子资料。
作为当事企业,老干妈公司提起刑事报案,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发现与企业技术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并通过录像、购买侵权产品发票、过程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产品;
2、收集相关证据线索,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或者有关证人,进一步锁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对象;
3、如果发现企业员工涉嫌犯罪,启动内部调查,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如停职、调岗等),避免商业秘密或专利技术进一步被窃取,损失进一步扩大;
4、在锁定嫌疑人、固定相关证据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在公安机关受理后的初查程序中,积极配合工作,确保刑事立案成功。
其中,侵权产品和被害产品的同一性鉴定是获取证据线索的重要手段,鉴定的检材标准决定了企业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完整性,避免各种无法进行有效鉴定的证据瑕疵。
此外,在制作刑事报案(控告)书时,要紧扣指控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进行阐述:一是描述反映客观的侵权行为手段,二是要反映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例。刑事报案书主要围绕两方面进行叙述:1、在行为手段方面,陈述报案人发现的指控对象存在的窃取、骗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事实线索;2、在行为结果方面,陈述上述行为给报案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报案人应当围绕上述两方面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按照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思维去制作刑事报案书。一些报案人从四要件出发分析自己认为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像一个法官一样去分析如何构成犯罪,这有些本末倒置了。对于负责立案的侦查机关而言,其关注的是有什么危害后果,以及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然后循此寻找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一个人构成犯罪,它的证据事实是从立案开始逐步生长成型的,直至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我们只有犯罪造成的结果,和结果所指向的原因行为及嫌疑人,而不是分析四个要件是否都已经具备,那是法官思维,不是报案人思维,也不是侦查人员的思维。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利,对案件高效审结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也是较大的挑战。作为当事人,很可能在专业技术方面远超过司法人员,所以被害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是非常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
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被害人,也要意识到聘请代理律师参与诉讼的重要性,这是其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的重要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听取并记录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意见。在案件一、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156、157、159、160、180、182条之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行使陈述权、发问权、质证权及举证权,这是和公诉人、辩护人对等的权利。
三、企业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救济
(一)现状
从理论层面分析,在国家主导对知识产权犯罪实行刑事打击的同时,刑事自诉制度能够为被害人加强权益保障提供补充的救济渠道,而且刑事自诉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刑事自诉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是一条经济、有效的维权路径。但现实中刑事自诉案件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是自诉人提供证据难,作为执法机关而言,也存在面对技术性强的案件司法资源有限的一大掣肘。
发生在福建省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成功案件。作为被害人的企业耐克国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2015年7月以被告人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石狮市法院提起控诉。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本案是国内第一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二)受案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属于第一类、而属于第二、三类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4)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5)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发现自诉人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而使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害人尽管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但他的诉讼地位发生了变化,他只是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只能以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不能再以自诉人身份参与。这就意味着,自诉案件中权利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来承担。
(三)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提交符合内容要求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
上述受理条件中,比较有争议的是要求自诉人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由于自诉人调查取证能力与侦查机关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加上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素有隐蔽性强的特点,自诉人举证之难显而易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要求法院根据自诉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依法调取证据,从而减轻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人在取证方面的压力,实质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门槛。
下面,再介绍一下制作刑事自诉状的内容要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上述三个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救济途径,内在是紧密联系的。对于刑事公诉和刑事自诉而言,反舞弊调查为他们提供了证据线索,是企业采取刑事保护手段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对于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而言,了解刑事保护手段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则为开展反舞弊调查提供了目标和工作标准的指引。三者的内在关系可用下图展示:
(来源: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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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刑法专业硕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法官,现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商业合规部负责人,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点睛网高级讲师。
在全球500强企业中国人寿和中央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信保从事反舞弊合规工作多年,在企业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和合规调查及其他风险防控方面研究深入、积累了丰富经验,承办过上百起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大型专项检查,并在企业应对外部调查和处理内部危机事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产品体系。
为壳牌石油、西门子、中国核工业集团、中铁建第五设计院等大型中央企业和跨国企业做过合规培训。为了帮助各地政府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还受邀为北京、浙江等地机构讲授企业合规课程。服务领域涵盖能源、电子、机械设备、医药、汽车制造、互联网科技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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