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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是较为经济、快捷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协议离婚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好多隐患,很多当事人离婚后出现了一些自己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律师根据实际案例所反馈的情形,将协议离婚的不足和风险点向大家进行提示和分享。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养是很有限的,因此,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在册。
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也不像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及执行力,最多只有部分确定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离婚调解书,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书,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更有保障性。
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四、从处置婚内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和公司股权来看协议离婚的不足。
1、不动产的处置。
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了关于房产的处置,但是如果没有进行过户的话,物权的转移就不成立,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现实的例子就是按揭贷款购房。这时,如果房产证上具名的产权人将不动产卖掉,正常情况下,购买方就是善意第三人,离婚协议上的房产拥有者很难打赢官司。协议离婚的双方往往只能从合同违约或侵权的角度去维权。另一种情况就更可怕,就是具名产权人如果有涉诉案件或执行案件,此套房屋就可以正常的被查封和拍卖,房产拥有者很难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赢得胜利。
2、公司股权的处置。
离婚一方拥有第三方公司的股权,如果其将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处置,这时婚姻法就和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根据商事行为效力优先的司法裁判规则,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最佳的选择,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与离婚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这时候,被侵害方只能起诉配偶要求违约或侵权赔偿而已。同时,由于公司的人和性特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的分割也不是能够随意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的。
最后提示大家,本文不是为了鼓励进行离婚诉讼,而是告诉大家协议离婚的风险与不可控性。在协议离婚不顺或出现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的法律风险和事实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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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业务领域:公司非诉讼法律服务、房地产诉讼仲裁业务、婚姻家庭业务;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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