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民主与法制社》公号一篇署名“任文岱”、落款“2017年12月30日”的文章《“对赌”失败,“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被判承担巨额债务》(下称原文)发表后,在网络上激起轩然大波。广大民众因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被卷入巨额对赌债务问题,对《婚姻法》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讨伐,进而延伸到对对赌协议的警惕。
一夜之间,满屏似乎都是《婚姻法》第24条的错,似乎都是对赌协议的错。虽然笔者对《婚姻法》第24条的司法实践也持异议,对于对赌协议也持谨慎意见,但是,对于这一个案,根据对公开信息的研判,笔者却有了与网络观点完全不同的看法。
【案件事实】
根据原文信息(具体真实信息未考):
2011年3月22日,小马奔腾、小马奔腾原股东(含李明、李萍、李莉及小马欢腾公司和其他多名原股东)与建银投资公司等多名投资人共同签订的《增资及转股协议》。
同日,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作为甲方,小马奔腾作为乙方,建银投资公司为丙方(投资方),签订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本案“对赌协议”),该《对赌协议》第七条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公司、甲方或甲方任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有限公司股权。
2013年12月31日,小马奔腾不但未能成功上市;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股东李明突然离世。
2014年10月31日,建银投资公司以金燕(已故股东李明妻子)、李萍、李莉及李明父母和女儿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金燕、李萍和李莉向其连带支付6.35亿元(含建银文化对小马奔腾4.5亿的投资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息)。最后仲裁机构裁决金燕、李明父母和女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6年10月,建银投资公司又以金燕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燕对股权回购款、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确认李明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网络观点】
根据网络搜寻,对于此案,目前网络上聚焦于两个问题:
一、金燕并未签署《对赌协议》,是否应当担责?
二、已故股东李明因对赌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概括网络观点,金燕因未签署《对赌协议》,故不受仲裁管辖。但若李明因对赌而形成债务,该债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虽然民众普遍反对《婚姻法》第24条的牵连效应),则金燕需要为共同债务担责。
【本案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李明是否因对赌而确定负有债务。这一问题,网络上并无人关注,而这才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
简而述之,因为小马奔腾的已故股东生前时对赌债务尚未发生,其对投资方并未负有对赌债务,进而不存在共同债务,故其遗孀金燕不应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如下:
1、李明确因签署《对赌协议》而负有根据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的义务;
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作为甲方,小马奔腾作为乙方,建银投资公司为丙方(投资方)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了《对赌协议》,根据该《对赌协议》第七条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要求包含李明在内的甲方或甲方任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有限公司股权。
而小马奔腾公司并未如约合格上市,故投资方建银投资公司有权选择要求李明等回购股权。
2、李明在投资方提出回购要求前死亡。
根据原文披露的信息: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而李明于2014年1月2日身故;但投资人建银投资公司提出回购要求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提起仲裁申请)。
3、本案对赌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投资方明确提出回购要求的时间
① 法律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换言之,债务是因合同等规定,义务人应权利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② 债权债务产生的时间
将《对赌协议》放在双方投融资的整个交易中考察,投资人所享有的其实是一种选择权,即:当小马奔腾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合格上市,则投资人有权选择要么要求李明等回购股权,要么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只有当投资人建银投资公司作出明确选择并告知李明时,李明对建银投资公司所负的回购债务才实际产生;在此之前,李明对投资人所负的是一种不确定的法律义务,该种不确定的义务因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而不构成法律上的债务。
由于李明生前在《对赌协议》中所负担的义务的不确定性,该等不确定性必须等到投资人的明确决定才能形成确定债务。在2013年12月31日小马奔腾未能上市的事实确定后,如果投资人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未要求回购股权时,则李明一直不负有回购的债务;若投资人在其后的任何时间通知李明等要求回购股权,则从通知要求回购之时起,李明开始负有回购股权的债务,前提是若李明还存活的话。
具体在本案中,只有当建银投资公司2014年10月31日通过仲裁申请提出回购要求时,本案对赌债务才产生。也就是说,本案对赌债务产生于2014年10月31日。
4、李明对投资方不负有回购股权的债务;
如前所述,本案对赌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投资方明确提出回购要求的时间即2014年10月31日,而李明早已于2014年1月2日死亡。因此,李明死亡前,因投资方尚未提出回购要求,故李明不对投资方产生回购股权的债务。
李明死亡后,因死亡的自然人不可能对对任何人产生债务,故仍不对投资方产生债务
也即是说,李明根本就不对投资方负有债务。
5、金燕不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如前所述,李明本就不对投资方负有债务,故而作为李明生前妻子的金燕,自然也不应对投资方产生共同债务,自然也不应当连带清偿其债务。
【结语】
根据本文上述分析,李明只有在投资方明确提出回购要求且李明仍健在的情况下,才对投资方负有回购债务;但李明却于此前身故,故李明生前不对投资方负有回购债务,其妻金燕自然也无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对李明本不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思路对于投资方来说,也是一个警醒,一旦对赌条件成就,需及时选择是否主张权利,以激活仍在沉睡中的债务。
(文章来源:股权与金融)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第十届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公司章程和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实践及研究,著有《精进股权》。
微信号:risk-ctrler 公众号:biz-lawyer.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