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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五、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六、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通常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法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等。
人格混同又主要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在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即有可能产生在诉讼个案中否定公司法人格,由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八、股权、投资收益冻结和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明确工商部门协助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1)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冻结股权及投资的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有效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股权强制转让的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股权强制转让的审查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免责、法院不受理
工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微信公众号|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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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兼刑事业务部主任,国家一级律师;中南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英国伦敦学院大学访问学者;曾在牛津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主要研究方向为证据法。
在国内外法律权威刊物上发表中英文论文17篇,专著、参编10余部著作。参与多项立法建议讨论活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课题组、中国司法文明评估课题组成员;兼任湖南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2013年获全国首届法学博士后科研成果二等奖,同年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2019年入选湖南省法学会、省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曾承办三十余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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