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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要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虽然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律师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要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从规定看,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所提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会不被受理,进入不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反之,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就应当依职责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
二、什么是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规定》第20条规定的是:“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规程》第5条进一步进行了细化规定:“相关线索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的线索,相关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舍人员的证言等材料”。
只要律师按照上述规定提供了相关线索和材料,就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进入调查程序。
三、如何能够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得相关线索和材料: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这就要求律师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详细解说什么是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什么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非法取证时,尽量记住被非法取证的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涉嫌非法取证的公安司法人员。
2.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规定》第2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依照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如果属于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律师不仅可以向办安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来源:微信公众号|志言说法(ID:gh_130f907e6a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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