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从实务判例看律师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成功无罪辩护?

免费 张王宏 时长/课时:11分钟/0.25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1,180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原标题:律师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成功无罪辩护?——从实务案例探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判决的秘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储的问题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

  笔者及所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专注非法集资犯罪无罪辩护与研究领域十多年,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的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

  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

无罪裁判理由:

  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

  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福建莆田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

  无罪判例三: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无罪裁判理由:

  1.福建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5931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将借入款项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同样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人林金杯的行为并未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

  2.上海案-首先,从宣传手段上看,吴丙借款方式为或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从借款对象上看,吴丙的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对于查明的出资中确有部分资金并非亲友自有而系转借而来的情况,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丙系明知亲友向他人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此外,其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亦是个别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再次,吴丙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故吴丙的上述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无罪裁判要旨三:

  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吸储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四:孙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无罪判例五:马某某敬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5)阿刑初字第138号

无罪裁判理由:

  1.孙某某案-被告人孙某某虽身为广东某某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马某某案-被告人马某某是金苏公司成立后招聘来的业务经理,是受公司的指派完成业务经理的职责;被告人敬某某是公司成立以后从社会招聘的前台,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公司安排的职责进行履职;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亦未查清被告人马某某、敬某某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犯罪主观目的;因此,被告人马某某和敬某某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四: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不构成犯罪。

  无罪判例六:蒋仕君、灌阳诚某某公司等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6)桂03刑终114号

  无罪判例七:晋州市三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冀0183刑初第157号

  无罪判例八:江苏省沭阳县某公司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沭刑初字第1253号

无罪裁判理由:

  1.蒋仕君案-被告人蒋仕君、廖新艳在借条上盖有灌阳诚某某公司的印章,但二人所借的款项并没有入灌阳诚某某公司账户,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为灌阳诚某某公司支配、使用,二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故对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不以犯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2.晋州案-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作为三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在明知该公司无金融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个人和家庭非法获利,通过发展代办员,以高额利率为诱饵,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数额巨大,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单位不构成犯罪。

  3.江苏案-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该款用于本单位的证据。同时实际借款经手人张某甲在庭审中虽然辩解该部分资金大部分用于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甲却又提供不了该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证据。被告单位”某有限公司”的另一名股东张某乙也否认该资金用于单位。而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上述借款被其用于本单位以外工程,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甲上述对外借款是用于单位,从而构成单位犯罪。

  另,有多个无罪判例显示,单位若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如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则无法定罪。理论上,此问题或可深入探讨,但从司法实务角度而言,笔者认为相关判例依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无罪判例九: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

  无罪判例十: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李德青等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丰刑初字第430号

无罪裁判理由:

  1.大正教育案-据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记载,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以罚金不当,应予纠正。

  2.唐山案-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故被告单位唐山市丰润区永烽钢管厂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匠(ID:gh_46e51788d57a),作者授权转载。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王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1)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张王宏
  • 文章178
  • 读者93w
  • 关注37
  • 点赞735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主攻金融、知识产权、污染环境犯罪等领域辩护,在多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故意伤害等案件的辩护中成绩卓著,有多起成功的无罪案例,擅长合同诈骗犯罪、非法拘禁等重大刑事案件刑事控告、撤销工作。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2)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从实务判例看律师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成功无罪辩护?

消费:36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5课时/11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从实务判例看律师该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成功无罪辩护?

消费:36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5课时/11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