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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程序员自杀事件:对世纪佳缘们该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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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凌晨5点,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某跳楼身亡。此前,苏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因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万恶的离婚协议”。根据网帖内容:苏某和翟某今年3月30日通过世纪佳缘网VIP服务介绍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网帖称,翟某以苏某公司有漏税行为、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等理由,以举报违法相威胁,要求后者在协议离婚时转移和赔偿巨额财产。最终,双方达成的离婚条件是男方将海南房产过户女方,另外支付女方1000万精神补偿。

苏某及其亲属发帖称,翟某在世纪佳缘网站登记的身份信息存在诸多不实之处。包括学历、职业、家庭背景、婚史等内容都涉嫌造假。甚至有网友质疑,翟某是职业婚骗,背后甚至有团伙操纵作案。网友纷纷指责世纪佳缘网站没有尽到信息审核义务,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并且认为世纪佳缘应当为苏某之死负责。对此,世纪佳缘仅通过新浪微博发布简短声明回应称,苏某及前妻翟某系世纪佳缘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世纪佳缘承诺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于网友关心的是否存在身份信息造假、是否系职业婚骗等问题,世纪佳缘未置一词。截至目前,尚没有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世纪佳缘展开调查的消息。

无独有偶,两个月前因为在BOSS直聘平台投递简历误入传销犯罪团伙并且不幸殒命的李文星事件,同样引发全国热议。5月15日,李文星在BOSS直聘招聘平台上向“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简历,求职程序员岗位。5月19日,其收到聘用通知函。5月20日,李文星从北京前往天津入职。7月14日,人们在天津市静海区G104国道旁的一个水坑里发现了李文星的尸体。当时尸体已经在水中浸泡了很长时间,以至于长相、身形都已很难辨认。李文星死亡的背后,是一个运作长达11年、规模庞大的老牌传销组织“蝶贝蕾”。该组织成员长期在BOSS直聘上以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将求职者诱骗到天津,然后将其控制、洗脑纳入传销组织。李文星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名受害者。

不久,北京市网信办、天津市网信办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就BOSS直聘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用户管理出现重大疏漏等问题依法联合约谈BOSS直聘法人,并下达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责令网站立即整改。现在BOSS直聘网站非人工审核认证的用人单位已无法发布任何招聘信息。

此外,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上不时发生的以虚假房源进行诈骗的事件,此前更早因百度虚假广告而死于非命的魏则西事件等等都表明,我国互联网平台在取得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政府监管滞后、平台信息审查缺失,导致各类违法犯罪份子将触角伸向网络,甚至将网络视为非法牟利的新大陆。违法犯罪行为从线下移到了线上,实现了“互联网+”;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开启“O2O”模式。而我们的监管或者执法,却仍然聚焦于线下,无法实现线上线下的一体联动和信息整合。长此以往,鱼龙混杂、信誉丧失,必将对整个互联网平台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隐患。

事故引发公众关注后,平台往往才会检省自己的审查义务是否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往往才会介入调查。但这种必须要以牺牲为前提的审查和监管,注定是一场猫捉老鼠且没有止境的游戏。更重要的是,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不能仅止于应对和处理个案,而必须要上升为一种持续化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中涉及互联网平台责任的主要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概括和滞后,没有对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进行规定,也未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只有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网络平台“应知或者明知”还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至于何谓“采取了必要措施”,目前并无明确定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首次对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无论从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互联网平台都有必要对注册用户或者入驻商家实施统一管理。但互联网平台的管理受限于市场竞争、信息审核成本等多重因素的制约,自主进行信息审查的意愿并不高。比如世纪佳缘官网公布的会员注册条款第5部分免责条款中写明:“对于会员通过世纪佳缘提供的服务传送的内容,世纪佳缘会尽合理努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但无法完全控制经由网站服务传送的内容,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对于用户上传的照片、资料、证件等,世纪佳缘已采用相关措施并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审核,但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相关责任由上传上述内容的会员负责”。虽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却将互联网平台不愿主动进行信息审查的心态暴露无疑。

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监管已经刻不容缓。不同于政府监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不需要被监管对象同意,就可以依法直接实施。电商平台只是一个市场主体,没有国家公权,因此其对注册用户或者入驻商家的管理必须依赖于民事协议。互联网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统一管理是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是一个履行民事合同的过程。如果注册用户或者入驻商家不服平台的管理,可以选择撤离平台,用脚投票。这样的结果很可能是劣币驱逐良币,让监管和审查进一步落空。

互联网具有虚拟化的特点。这意味着政府的线上监管必然有不同于线下监管的特点。其中差异之一就是,政府需要与平台互相合作。单从信息审查能力上看,平台要想突破现有瓶颈,必须要有政府职能部门或者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世纪佳缘为例,如果没有公安、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如何审查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婚姻信息和学历信息?又比如,赶集网的租房信息审核系统如果不能与房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接口兼容,如何审查租房信息的真假?与此同时,更加重要的是,政府不能撂挑子,将信息审查义务和监管责任全部推给平台。不要忘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的监管职责都是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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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邓学平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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