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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顾问单位或许有这样的感受,没有聘请法律顾问“心慌”,聘请了法律顾问“钱荒”,这里不是指“缺钱”,而是说请了法律顾问仿佛也没有起什么作用,比如不少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中仅懂得对顾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亮红牌或黄牌,即仅知道告诉当事人“这不能做,那不能做”,请问,顾问单位还能做什么?
作为顾问单位而言,请律师的目的是预防风险,控制风险,或降低风险,而不是仅告诉顾问单位“红线”在哪?其实,对于“红线”问题,大多顾问单位都能“意识到”,但顾问单位请律师的目的不是简单的圈定“红线”,而是希望在这样的境况下,提出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路径。
还有的律师虽然身怀绝技但因时间不济往往“顾”而“不问”;还有的索性权当摆设,为顾问单位长长威风或伸张虚势而已。当然,这里自然也涉及到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但客观上也表明了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不免有些茫然不知,或难以评判哪样的律师适合自己,抑或定位不精准所导致。
其实,对顾问单位而言,律师的角色是举足轻重的,至少可纳入智囊团或参谋决策的位阶。笔者曾在不少场合提及,律师的服务不只是参与诉讼,更多价值和作用体现在诉讼以外——这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及魅力有关。笔者经过这些年的思考和实践,总结出律师至少可以为顾问单位提供“八大系统”的法律服务。具体体现在:
一、控制力系统:股权分配的智慧
从业十多年,接触了不少公司形态,总体说了,公司的问题,不外乎“内忧”与“外患”。其中,“内忧”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司控制力”争夺。
处于当下的社会,因历史和人文传承等因素,如今整个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导致“人而无信”,相互间倾轧、掐脖子等情形随处可见,进一步导致经济活动中,要么体现“你死我活”,要么“损人不利己”,甚至“同归于尽”等不正当竞争局面。公司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之间也常常为“控制力争夺”弄得头破血流,互不相让。
对于公司,打算长远发展,奠基百年老店,须在股权分配上科学合理设计,周全绸缪,避免动辄陷入股东僵局,窒碍公司发展。熟悉《公司法》的人都清楚,持股比例多寡与公司控制权或话语权有着不言而喻的关系,不同的持股比例自然影响其对公司的话语权和表决权,众人皆知,有人将所持股比例为67%,或51%,或34%,或30%,或20%,或10%,或5%,或3%,或1%等视为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九条生命线。进一步而言,通常情形持67%的股权对公司有绝对控制权,可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范围、重大决策;持51%的股权为相对控制权,较为容易“合纵连横”控制公司;持34%的股权为牵制控制权,享有一票否决的作用;持3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分界线,决定进退的分水岭;持20%的股权为同业竞争警示线;持10%的股权有权提议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权利;持5%的股权为上市公司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持3%的股权为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持1%的股权为代位诉讼权,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权,可以股东名义对公司行使一定程度的调查,并适时有权启动诉讼程序等。
但仅知道这些大的原则还远远不够,比如,股权激励如何设计,如何才能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代持协议如何设计才能相互掣肘,如何才能不“为人作嫁”;持股比例和表决权如何扭顺能否或如何进行差异化处理;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对股权的权益如何牵制;股东离婚是否允许配偶进行股权分割;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等等都需要周详的事先安排。
二、公司的平衡艺术:“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
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早已为商事领域广为认知,即便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不少股东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形,更甭说股权分散较广的股份公司了。
针对公司的投资人拱手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他人时,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治理结构,不仅容易诱发他人的道德风险,甚至纵容了他人蓄意侵害公司股东或公司权益的情形发生。正是基于此,《公司法》才规定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制度,即股东会,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中高管理层。
但《公司法》不过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就议事规则,现实中的可能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针对具体的公司经营管理,便有必要进行明确约定,形成科学合理的治理制度,才有利于公司的稳健、持续经营发展。否则,若没有明确约定议事规则,便容易陷入股东僵局,董事僵局,监事僵局等,同时,也容易诱发监守自盗的道德风险。比如,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担保的最高限额,关联交易,如何才能促使高管尽勤勉忠实义务,股权转让或设定抵押等等情形发生。
三、公司的软实力:人力资源库建设
公司的持续生产力不仅体现在硬实力,更体现在软实力,尤其是“人才库建设”或“人力资源库建设”。公司无论如何是离不开人的,若没有人,一切枉然。
随着法治建设“两个坚定不移”的贯彻实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其中,也培育了不少“维权刁民”。不少人依稀记得,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掀起了一波又一波劳动者维权运动,导致不少公司濒临倒闭。在此,不是否定劳动者的权益意识或维权意识,而是揭示少数人利用法律的社会保障倾向,对公司敲骨吸髓,成为公司的“寄生虫”!
国家推进法治建设是百姓之幸事,人人具有法律意识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作为公司,须在法治的大前提下,防患小人背后捅刀,形成劳动用工或人力资源建设的契约文化,或培育劳资契约精神,让公司与劳动者在遵守契约公司精神的前提下有序持续发展。
因此,如何招人,用人,与劳动者建立何样的法律关系;如何吸引优秀的人才或留住那些为公司作出卓越贡献者;公司,如何避免劳动者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双倍讨薪,如何细化劳动者管理制度,避免劳动者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如何解决劳动者离职不移交相应材料,甚至侵犯公司财产等等就需要法律顾问提供系统化方案或服务,以保障公司稳健发展。
四、公司的财富积累:开源节流的税务筹划
越来越多公司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多纳税收”至多被授予纳税大户的虚名外,并没有多少实惠,同时,会客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这样盲目的缴纳税收将可能成为压垮公司的那根稻草。
此处的税务筹划不是大多人意识中的避税,更不是逃税,而是合理合规合法的节税。也就是说,通过现有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系统梳理,对交易模式或交易形态予以巧妙设计,并进行反复论证推敲,通过减少交易环节,或运用国家税收抵扣政策,或税务优惠政策进行通盘合理节税,从而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客观增加公司收入。
常见的如,股东向公司借款,若处理不好便视为公司分红,自然导致无谓的税收问题;股东虽然参与了公司经营,但并没有从财务角度体现予以发放工资,客观上自然导致公司多缴纳税收;还有的股东以个人名义而不是设立项目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待事后处置时,面临高昂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等等。
因此,建立健全税务筹划系统是公司开源节流的较佳途径。
五、公司的资金保障:打通金融的任督二脉
公司天然亲睐资金。有人将公司比喻为自然人,资金好比其血液。因此,公司欲健康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资金保障。
前些年,不少公司非常自信,对金融机构嗤之以鼻,自以为是“不差钱的主儿”,谁料,这两年因经济下行,导致不少公司“一夜之间回到解放前”,此前的财富积累付之东流。
公司融资贷款,在商业社会是尤为常见的,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或羞愧的事情。君不见,不少央企,国企,不都是“拿来主义”,尽可能整合各大金融机构并将机构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的甚至依靠融资惨淡经营,或成为支撑公司存续的手段这些公司也并不觉得脸面挂不住,有失尊严。
公司不贷款融资,如何建立信用?一个公司的信用,更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贷款融资层面,当然,须遵守游戏规则,诚实守信履行清偿本息,否则,“信用”一旦“失信”就没有“用”。
因此,公司须建立健全金融系统,未雨绸缪事前打通公司金融的任督二脉,建立建成公司健康运行的“血库”,以防不时之需。在这方面,法律服务人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和融资需要,建议融资的模式,比如是采取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银行贷款,还是发行信托产品等,或者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伙伴,或通过合并或分离等方式解决公司资金流的问题。
六、公司的健康肌体:扭顺健全经营系统
公司是否能够长久发展,是否能体面的“生活”,关键在于主营业务是否健康有序。
不少公司存在经营误区,比如玻璃行业不少公司对外供货时,少有签订合同,保留订单,出库单,入库单或签收证据,较为乐观就是保留最终结算单据,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益时,由于证据单薄,难以还原事实,自然给纠纷解决带来诸多弊端;摩托车行业也存在代理商之间交易过于简化,不仅公司和股东身份的模糊不清,而且大多没有签订合同,供货单、出库单、入库单等都缺乏,至多保存结算单,有的甚至结算单都没有,有的甚至将“欠条”写成“借条”;有的寄希望律师为公司提供经营合同范本,以为“范本”可以一劳永逸,实际是作茧自缚。
这个时代唯有不变的便是“变”,所谓一切皆流,没有什么是永恒的。不仅法律法规时常在变,而且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也时常调整[比如,公司为股东融资提供担保时,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此前的司法共识便认定为“无效”(笔者称之为“股东利益主义”),但近些年,司法共识以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得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笔者称之为“债权人利益主义”),通常不以股东会决议为必要],同时,社会环境、商业环境等外部环境也并非一成不变,因此,仰赖合同范本想长治久安,显然是痴心妄想。
除此外,还涉及商业模式的合理合法论证,调整和优化;不仅停留在静态的风险控制,还需要着力于经营过程的动态控制,只有静态和动态相结合,才有利于公司稳健持续发展。
因此,经营系统的全方位风险控制是法律服务的重中之重,尤其对于初创期公司尤为重要——因这个阶段首要解决公司生存问题。
七、公司的形象设计:品牌建设
古话说,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然面临诸多潜在风险,比如员工工伤,安全事故,负面影响,知识产权侵权等等。其中,不仅涉及危机公关,还涉及法律风险全面建设等问题。
比如,公司股东间“内讧”,高管相互间“掐架”,服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第三方损害时,如何展开对话,搜集有力证据,开展信息公开,衔接媒体等尤为棘手,这就需要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让公司化解于危难,脱胎于困境,从而化险为夷,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同时,配合公司构筑权益壁垒于事前,化风险于无形。
八、公司的整体人格维系:财富传承
财富传承更多针对自然人股东。近年,笔者身边的不少商会,大佬因生病或天灾人祸突然辞世,由于事先没有就公司或个人名下资产做安排,导致公司或个人名下的产业陷入瘫痪,家人为争夺资产而反目,不少好的项目陷入绝境或径直流产。这些个案无不令人叹息。
笔者根据十多年的从业经验,时常向客户传递财富传承的意识,希望客户引以为鉴,并加以重视,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配合下就个人的资产事先做周全安排,以防万一,让个人名下的商业帝国得以保全而长久。
作为成熟的法律服务人士,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至少应有以上“八大法律服务系统”的意识,并尽可能将该“八大系统”加以研发,细化,进而形成成熟的服务产品,好比《三国演义》中,刘备三顾茅庐请诸葛亮出山,至少自诸葛亮出山起自刘备三顾茅庐至平定南中四郡期间,凡事均在诸葛亮掌控之中,预料之下,可谓神机妙算安天下。法律服务人员若能如诸葛亮
忠实,勤勉,专注,专业,客户自然无忧也!
来源:微信公众号|方圆律政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曾用名李博,70后新锐律师,评论员。现上海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律师执业15年,现致公党党员,云南省保监局社会监督员,西南政法大学首批咨询委员,西政云南校友会发起人之一,西政云嶺学社创始人,西政雲嶺大讲堂缔造者。
致力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投融资;公司并购、改制与破产及清算;建筑工程、房地产;矿业等领域法律事务。一直倾力于民法基本理论、民法热点问题及民法哲学、法哲学等方面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律评论》、《方圆律政》、《中国律师》、《民主与法制》、《社会科学家》、《温州大学学报》、《四川理工大学学报》、《现代物业》、《重庆律师》、《民法哲学研究》、《云南经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著述《法意人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研究》,《保险法律实务操作指引与风险防控》,正筹划《文明的门前》专著出版,秉承“岁月流逝,笔耕不辍”的信念,诠释“嘴巴子、笔杆子、脚丫子”的“诸子文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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