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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案源问题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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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国家把执业律师分为三类,即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对于社会律师来说,没有固定工资收入或生活来源,完全靠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收费来维持生活与成长发展。为此,案源问题对于社会律师来说既是生存的条件,又是成长与发展的基础。

  然而,什么是案源?案源从什么地方来?社会律师怎样获取案源?均构成各层次社会律师普遍面临的课题。

  为获取案源不少律师靠关系、找熟人介绍案源;有的律师把办公场所安置在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办公地点周边,等待委托人上门找律师服务;尚有不少律师事务所把多年积累的服务经验转化为服务产品,通过各种方式展示价值、推销产品,承揽案源;尤其是某些规模大,或专业性较强的所,已有成熟的业务,规范的管理,固定的客户,相对来说已经不愁案源问题。可是,对多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说,案源问题依然是突出课题,尤其是刚入道的年轻律师更为明显,不能不加以认真分析研究,给于破解。

  现结合本人执业多年感悟与学习,特提出破解案源问题的钥匙,为同行打开案源这把锁提供一种思路与方法。究竟如何?且看下面破解:

(一)什么是案源?

  1、案源的涵义

  所谓律师的案源,是指为当事人委托或相关部门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由。

  这种事由按律师业务范围与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诉讼类与非诉讼类案源。

  民事诉讼类服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

  刑事诉讼类服务是指在不同诉讼阶由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

  对刑事自诉案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要求,担任代理人出庭诉讼。

  而行政诉讼案服务,则是指由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等等。

  诉讼类案源,它的共同特征是由法律规定,并按法律程序构成立案的事由。

  非诉讼类案源,应具体由法律法规调整,相应法律关系所形成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如合同等而引发的矛盾、争议、冲突、风险等法律问题的事由,则是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律师提供的咨询、代书或法律顾问以及仲裁、调解等工作事项,提供具体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书,规范法律行为及处理矛盾、争议、防控风险等具体方法、方案等服务性工作。

  2、律师应明确自身的执业定位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如果没有当事人委托或没有相关部门指定,律师也就是无事可做,无案可办。说明:律师执业属于一种被动性的服务特点。

  3、律师的服务必须面对市场需求

  律师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构成服务业中的一种特殊服务行业。服务行业必须面对市场,研究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定位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遵循市场规则与价值规律。

  4、律师应明白法律服务的性质是:

  (1)属一种知识型服务,具有无形的特点;

  (2)法律服务过程同满足当事人需求具有同时性特征;

  (3)律师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不具有决定性,切忌绝对化。

  5、基本思路

  (1)律师执业定位等于法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

  (2)法律服务必须面对市场,必须满足当事人需求;

  (3)满足当事人需求,律师必备相应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

  (4)律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必须获取市场认可与满足需求。

  (5)律师=服务=市场=营销=律师价值。

  (6)律师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可见:律师没有案源就没有服务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律师价值。所以,正视案源、研究案源、获取案源,这才是实现律师价值的前提和条件。

  案源问题,不容忽视,不可小视,必须重视。

(二)青年律师案源不足的原因解析

  一般说来青年律师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毕业后,经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又经过一年实习,才拿到进入律师队伍的通行证。而现行的法律院校或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是法律体系范畴的内容。而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条件,不是仅凭一张法律院校毕业文凭,或认为是有丰富法律知识就可以达到的。

  法律服务的有效性,是讲的能力价值,即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当事人委托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不仅是讲享有法律知识多少的问题,而是讲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概念。所以,有知识不等于有能力。由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一个过程,一个实践过程;一个知识的升华过程。

  这种过程,往往是曲折的、艰苦的,不是一帆风顺的,而结果也会是多层次的。有的青年律师,不但学识基础好,而且勤勉敬业、悟性较高,通过几件案件的办理或在短期内能快速把握相关案件法律关系性质的特征与关键环节,抓住案件“脉搏”,举一反三,走向成熟。同时,这样的年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逐渐为更多当事人认可,自然案源就会多起来。而相反,有些律师干了十几年乃至二十几年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致使案源问题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是令人遗憾的。

(三) 法律服务市场与案源

  法律服务市场——是由法律的规定所决定的:

  1、狭义的市场涵义泛指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指有形商品而言。

  而广义的市场,则包括: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劳务市场等等,也就是说如今的市场,既包括有形的商品市场,也包括无形的知识产权市场以及提供服务的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构成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律服务市场在服务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与作用

  法律服务是由法律专业执业人员应当事人委托而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活动。

  法律服务与普通服务业不同,是知识与技能作用于社会的一种功能。这种法律服务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法律知识与技能的非实物性;

  二是法律服务工作的过程与满足当事人需求的同时性;

  三是法律服务呈现的知识型商品的不可存储性。

  3、案源的本质反映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

  法律服务具有两种属性,一是公益性,二是商业性

  所谓公益性包括:政府代表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也包括法律执业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而法律服务的商业性,是由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出售法律服务,并获得相依报酬的服务性活动。

  按市场经济规则与价值规律,需求、生产、消费、交换这种规律同样适用于法律服务市场。

  没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没有法律服务,也就没有法律服务市场,就没有案源。

(四)律师业务与案源

  1、《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律师业务与案源

  1)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符合律师的业务范围,同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的是由;

  2)接待当事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业务能力;

  3)律师与当事人就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的服务就被动性的服务。没有当事人的委托或有关部门的制定,也就没有律师的服务。律师承接案源的前提条件是:让社会各相关部门或人员知晓自己的业务范围与业务能力。

  律师的业务拓展与服务营销是律师获取案源,体现服务价值的必要工作,不可忽视。

(五)法律规定怎样转化为案源?

  案源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为条件的。但是法律规定并不等于案源,那么法律规定怎么才能转化为案源呢?

  法律规定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一般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同时法律还制定了限制性规范和选择性规范。

  当公民或法人等组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受到司机机关或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及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追究与处罚。

  处罚类型按违法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民事处罚。

  如果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依法可以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此时的当事人有的认为处罚依据的事实有误或处罚不公平,但又说不清具体理由,需要找懂得法律知识的律师帮助。这样,当事人就产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种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就构成了案源。

  同样的道理,对当事人之间依法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而在约定中或在履行约定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其中一方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对方损害,或又能产生对己不利的后果时,也会产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种需求的事由也构成了案源。

  再有,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预防可能发生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而发生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由,同样构成律师的案源。

  如果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不表异议或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通过协商等方式得以解决,从而未发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就不能形成案源。

  综上所述,律师案源问题应从两方面认识与把握:

  一是所谓案源,主要讲的是律师承办案件的来源,也就是法律服务事由;

  二是指形成律师案源的条件包括:

  (1)必须由当事人或相关部门对法律服务产生需求;

  (2)当事人对法律服务需求必须符合律师业务范围与法律规定;

  (3)相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须具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能力;

  (4)律师与事务所同当事人就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是个人一点认识,如能为律师破解案源问题有所帮助,将感到欣慰。如有不当之处恳请指正,并希望推动对破解案源问题研讨。

作者:牟继源 律师

2017年3月14日

           (文章来源:作者供稿、授权发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牟继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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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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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北京律师协会任证据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第七届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证据法课题组成员,2005年北京市人大法律咨询专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三十年,承办了上千件民事、商事及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代理民商诉讼的理念、思路和系统化的方案与流程。著作有《民事诉讼证据取得与运用》、《民事诉讼文书与证据规则》、《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标准与收费》、《谈谈法律咨询》、《企业怎样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讨债的十六种有效方法》、《企业诉讼风险评估与对策》、《胜诉的把握》、《12个忠告帮你请到好律师》等等。

  多年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顾问工作,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指导中心《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师》资格。是通法律,明经营,会管理,懂技术,能策划,具有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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