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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婚姻是美好的,而婚姻的缔结不单是两个人、两个家庭的融合,更是财产、债权债务的结合。纵然对婚姻的美好向往,也难免可能发生婚姻的破裂,由此随之而来的是纠纷的发生,从学理上来说婚姻本身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契约,而在婚姻破裂时,很多时候涉及的就是财产的处理问题,本文重点分析的将是婚前个人财产如何避免与婚后共有财产混合的部分情况,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区分不清。
二、案例
2011年5月14日,王某(女)与其爱人李某(男)领取了结婚证,李某婚前经营了一工厂,发展状况较好,王某婚前也从商从而个人拥有存款210万。婚后,由于双方都是离异后再婚的,因此王某为了照顾家庭维系感情稳定,决定全职在家,而李某则全职在外打拼。2012年初,由于市场大环境不好,李某的工厂出现经营困难,于是王某从婚前存款里分次不定时的提取了现金给李某,后来为了便于李某使用资金,王某则将婚前的存款银行卡交付给李某并告知李某银行卡密码。2012年8月份,李某以其生意亏损为由经常酗酒回家,双方感情逐步恶化,李某甚至多次提出离婚的事情,2013年5月份,双方感情已无缓和之地,但王某怀疑李某在外面有第三者,且工厂的经营存在部分财务不清,针对这种怀疑,王某提出要求李某将提取的王某婚前个人财产190万归还,因为这是王某婚前的辛苦积蓄,李某以经商亏损为由予以拒绝。王某就此咨询了本人如何追回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
三、分析
就王某的诉求咨询,即使是普通市民也能理解其心情,但是作为律师,则应该抛开感情因素进行分析,因此,综合王某的情况,我给她的答复是基本要不回该款项,除非李某自愿签署借条并主动归还。如果以目前的情况采取通过诉讼来追讨,在证据上十分不利。理由是:银行卡虽然是王某名下且是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李某取得王某的款项是部分王某以现金方式提取后交付给李某的,这个过程无任何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证明,且金额是不定的,即使有证人在证明力上也是比较弱的。另一部分是李某现金取款的,但是取款的银行卡却是王某的,就本案来说,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取款的过程,证据链上很难锁定(除非有完整的银行监控视频)。假设该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并没有款项进去,而交付给李某的款项又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处理的,则完全不一样,因为银行卡里的款项存在时间与结婚证登记时间一对比可以证明是王某婚前的,而事后转款给李某则可以证明是交付给李某了,至于实际诉讼过程中主张的案由则要看是否存在其他不利因素进行确定。王某听取意见后,我个人是建议夫妻一场,尽量协商,先缓和气氛和平分开较好,后来王某告知他们双方已经协商好,李某决定以其他方式补偿。
四、婚前财产的保护措施
对于本文提及的这种情况,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尤其是在男女交往阶段还未进入婚姻殿堂。那么在信赖婚姻的过程中,或许我们应该思考是否应该适度保护自己,因为婚姻从学理上类似契约,婚姻存续的过程就类似契约的履行,既然如此,便存在一定的风险。就此,仅从实务中讨论有关婚前财产的保护措施,具体以婚前银行存款、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款、股票、基金为例。
1、婚前银行存款的保护措施:由于存款时间是可以从银行调取的,但是由于存款是金钱,在法律上属于种类物,种类物是可以替代的,因此必须借助特定物的思维来锁定个人的婚前存款,有些客户说是否可以去做婚前存款公证,实际上这种仅能公证当时银行卡里的存款金额和时间(这点不公证也能证明),而该帐户日后的资金变动却无法公证,因为后者是动态的过程。从诉讼实务来说,建议婚前的存款帐户只用于支出,但不要将婚后的款项存入该账户(除非能够详细证明婚后存入的款项源于婚前),尤其是款项在婚后频繁的存入及支取更容易混淆,毕竟开银行卡是比较简单的事情,个人的银行卡不像银行对公帐号变更那么繁琐。
2、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款的保护措施:这里的婚前房产是指婚前全款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因为婚前按揭婚后还款的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发生纠纷时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故不在分析之列。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所得的款项,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形式的演变不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但是这个规定的暗含之意是权利主张人能够证明这个演变的过程。因此,建议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的,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该约定好收款帐号为该房产所有人,且必须经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房产所有人个人专门开设的一张银行卡,之后的操作跟婚前银行存款一样。
3、婚前股票及基金的保护措施:这点跟婚前银行存款的保护措施一样,股票及基金帐户在婚后请不要注入资金,理由是婚后存入的资金如补仓资金容易跟婚前资金混淆,且频繁的操作将导致无法区分,这个不是简单的加减问题,其背后存在复杂的资金演变证明。因此,建议婚前的股票及基金盈利的部分可以提取,但亏损的,不宜在婚后补仓,否则将可以作为婚姻纠纷另一方主张财产分割的事由。
五、总结
该文章并非建议客户在处理家庭问题上处处设防,仅是鉴于实际案件的存在,作为实务分析及理论研究之用,此文仅供作为了解婚姻纠纷涉及的财产处理问题提供借鉴思路。在此,也希望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能够幸福美满的生活。
来源:微信公众号|地产金融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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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担任南方都市报总部、深圳市蓝核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百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华南大区法务以及任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职期间,曾驻点上海,并负责在江苏、杭州参与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路演以及投融资项目,对投融资协议的处理、投融资居间事项以及投融资纠纷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
陈桂平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处理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投融资纠纷、非金融机构的理财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以及其他相关合同纠纷。在学术及实务文章发表方面,目前已累计发表文章六十多篇,分别发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博客网、无讼阅读、新浪博客以及百度文库等相关学术以及网络平台上,累计达五十万字以上。现主管团队承办的法律顾问单位、诉讼以及非诉业务板块,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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