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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关于消费者合同仲裁协议成立问题的最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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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在消费者的日常购买商品活动中,若商家在商品外包装所附的质保书等文件中载明了仲裁条款,而消费者在未予注意的情况下未明示提出反对,是否可以认定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了就购买商品所 涉问题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合意?2017年1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此问题作出了认定。

  案情简介

  N先生于2013年5月在旧金山的一家V通信网络运营公司门店购买了一台三星Galaxy S4手机。在购买手机的过程中,N先生与V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仲裁条款,但未涉及三星公司或其他主体的消费者协议 。同时,这台手机的外包装盒里附有一份三星公司出具的产品安全和质保书(Product Safety & Warranty Brochure),质保书中特别提及,所有涉及三星公司作出的质保事项,或者与产品的销售、运行 等有关的事项,均应排他地通过仲裁解决。质保书还写到,消费者有权在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三星公司排除仲裁的适用。N先生购买手机后,当场取走了手机、充电器和耳机,但并未取走外包装 盒及其中包括质保书在内的文件。

  当事人的主张

  此后,N先生并未向三星公司发出过任何排除仲裁的通知。2014年2月,N先生向美国北加州地区法院提起了以三星公司为被告的集团诉讼申请,称三星公司就Galaxy S4手机的存储功能作出了错误陈述 ,并且操纵了手机的测试程序,致使测试结果明显优于实际运行情况。N先生称上述行为构成了普通法下的商业欺诈,同时违反了加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和虚假广告法。但N先生并未提出任何 关于三星公司违反质保义务的主张。

  三星公司并未直接就N先生的诉请提出反驳,反而直接以产品质保书中的仲裁条款为依据,向北加州地区法院申请启动针对N先生的强制仲裁程序。三星公司称:首先,通过产品质保书,其与N先生之间 已达成的就涉及Galaxy S4手机有关的一切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有效合意;其次,N先生与V公司之间的消费者协议形成了N先生与三星公司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的认定

  北加州地区法院驳回了三星公司的申请,其认为即使可以认定N先生接受了Galaxy S4手机的外包装盒及其中的质保书,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当事人间就非涉及质保事项的争议达成了仲裁合意。三星不服法 院的上述决定,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了上诉。

  第九巡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三星公司以质保书主张当事人间达成了仲裁合意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加州法律,除少数例外情况,“默示或不作为”并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因此,三星公司关 于除非N先生明示选择放弃仲裁,否则就将视为其愿意接受质保书的条款,进而达成仲裁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而在本案中,加州法律的上述例外情况也不能适用,因为N先生并没有在加州法律下对质保书进 行回应的法律义务,也没有因取得质保书而获得特殊的利益。因此,第九巡回法院不支持将N先生的默示解读为同意接受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质保书中的条款。

  第二,三星公司不能依据N先生与V公司之间的消费者协议启动强制仲裁程序。三星公司称其为与消费者协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故有权依据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然而,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消 费者协议中并未提及三星公司,而且三星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N先生或V公司系为三星公司之利益而签订消费者协议。鉴于此,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三星公司关于其为消费者协议的利害关系方的主张 ,进而认定其无权依据该协议强制启动以N先生为相对方的仲裁程序。

相关判决链接:

https://f.datasrvr.com/fr1/317/37507/Norcia_v_Samsung.pdf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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