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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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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7〕3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 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 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 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保险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充分考虑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当前和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 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要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责任和监管要求传导至股东,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明确股东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责任。保险公司股东要 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变化,在保险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

  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六)切实加强资金运用依法合规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要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和内控管理,认真梳理公司现行制度规定 ,查找制度漏洞、短板和缺陷,并开展全面整改,确保各项制度切实落地。要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和风险责任人管理,严禁在未取得相应投资能力备案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投资。

  (七)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切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及机制建设。要制定长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避免激进投资策略。要 将风险偏好落实到投资决策流程中,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从风险、收益、期限、资本等方面综合评估,不能仅以收益率作为投资目标和考核依据。

  (八)严禁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险资金关联交易各项监管要求,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 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九)防范重点领域的投资风险。保险公司要切实防范股权投资风险,完善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投资的决策流程,评估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要防范房地产投资的风险,跟踪重点区域、重大项 目的投资情况;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跟踪研究国际经济政治形势,谨慎开展境外投资,做到风险可控。

  (十)加强资金运用信息报送和披露。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资金运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

  三、完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战略风险

  (十一)科学制定战略规划。保险公司要围绕“保险业姓保”制定战略规划,避免偏离保险主业引发的战略风险。要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发展战略,平衡好公司资本、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 受力等因素,确保战略科学合理。要滚动修订公司战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对战略规划进行持续评估,并做好修订和调整。

  (十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险公司要健全“三会一层”的治理体系,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与权利,完善治理架构。要对“三会一层”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关注治 理制度不合规、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完整、治理机制运行失效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整改。

  (十三)加强股东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与股东的沟通,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把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和监管导向传递给股东,确保股东理解和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要对股东通过公司向保监会报 送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要按照保监会要求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骗、不隐瞒。

  (十四)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保险公司要健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明确董事会、管理层的权限范围,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要开展关联交易的全面自查,对关联交易的对手类型、金额大小、资产 类别、交易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进行自查。要严格落实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四、密切跟踪关注各类新型保险业务,切实防范新业务风险

  (十五)加强新业务风险研判。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业姓保”的理念和要求,认真研判新业务领域、新业务种类的性质、经营模式和风险,确保既风险可控,又符合监管导向和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 要谨防对新业务、新领域一哄而上,确保业务创新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专业人员配备等相适应。

  (十六)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 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要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标准、合规有效。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 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十七)严防互联网保险风险。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风险,认清其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要防范互联网跨界业务风险,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 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避免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要进一步完善风控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监测水平,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五、加强外部风险摸排和管理,切实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

  (十八)加强外部环境研判。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重点跟踪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宏观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研判其对保险业和公司自身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要通过压力测试、 敏感性测试等工具,掌握重点外部传递性风险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做到心中有数、早做应对。

  (十九)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外部环境传递性风险的研判,分析风险传递的链条和环节,研究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守住风险底 线。

  (二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 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要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二十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险公司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保险消 费者满意。

  (二十二)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当激励,要求其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销 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

  (二十三)严查违规套取费用。保险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优化信息系统,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坚决杜绝套费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防范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不得为保险公司 套取费用提供通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识别和研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提早制定处理预案,对风险抓早、抓小。要切实落实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 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早报告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

  七、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切实防范底数不清风险

  (二十五)摸清风险底数。保险公司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隐患,真正做到对公司的风险底数心中有数。要把公司的风险状况客观地向 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应当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并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二十六)防范数据不真实风险。保险公司要对偿付能力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公司数据真实、客观。保监会将在2017年开展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真实性的大 检查,对于报送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肃追责。

  (二十七)加强监管报告和数据的报送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要建立公司内部的数据稽查机制,确保向监管 部门报送报告和数据真实客观,不得报送虚假报告和数据,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八、加强资本管理,切实防范资本不实风险

  (二十八)防范公司资本被抽逃占用的风险。保险公司要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范公司的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抽逃占用。对于股东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十九)切实防范增资来源不合法的风险。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 债,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三十)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资本规划。保险公司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保险业发展情况以及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滚动制定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的意识,及时补充资本。

  (三十一)严防利用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得利用远期再保险合同等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

  九、加强声誉风险防范,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

  (三十二)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 体责任,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三十三)加强风险排查和监测。保险公司要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风险隐患,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声誉风险管理预案。进一步加强对负面和敏 感舆情的监测、识别和报告,强化研判与核查。将声誉事件处置与对外信息发布同安排、同部署。

  (三十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建立职责分工明确的声誉事件处置机制,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快速响应和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等 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做好沟通联络,增进社会各方对公司和行业的全方位了解。

  (三十五)加强新闻统一发布和归口管理。保险公司要建全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声誉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能力和效率。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统 一对外发布信息渠道和口径,提高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提高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要形成“一把手”负 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七)强化责任分工。保险公司要把风险防控任务分解到各级机构、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压实责任、细化分工、层层落实,确保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三十八)完善信息报告机制。保险公司要严密监测、高度警惕各类风险隐患,着力把风险化解在未发阶段、萌芽阶段。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 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

  (三十九)严格责任追究。保险公司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于风险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对处置不当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保险公司 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可护短遮丑。

  各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对于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和各 保监局将严肃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

                          2017年4月21日

来源: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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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辑:点小读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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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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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6个职能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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