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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以下简称《中法评》)日前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负责聂树斌案再审的审判长胡云腾大法官。
本次访谈中,胡庭长首先回顾了本轮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及其推行状况,其次分享了第二巡回法庭的改革措施及其效果,然后围绕聂树斌再审案,重点讨论了错案追究制和司法责任制。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司 法改革试点法院全面推开。一线法官目前普遍感觉“压力山大”,有些人甚至认为司法责任终身制本身就违反法治,因为犯罪尚有追诉期限,法官判案却要终身承担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你这个问题很犀利,我也听到有些法官对终身追责有议论。我想这里既有没能全面理解的原因,也有具体规则不明确的原因,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于司法责任制我曾经写过一些文章,其中讲了我的观点,这里再强调一下。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习近平总书记说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改革 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都是衷心拥护和广泛支持的,现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推行司法责任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意见,这是不存在异 议的。
司法责任制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职权配置,即由审理者裁判。审判权由谁行使,法律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怎么行使规定得不是很清楚,所以它是一个集体职权。司法责任制以后直接要求由审 理者裁判,审理者包括谁呢?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即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特殊情况下还包括审判委员会;
第二个方面是责任承担,既然把权力给审理者了,最后当然要由裁判者负责。这个裁判者和审理者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执掌司法权力的人和审判组织。在这里要坚持权责相一致;
第三个方面是一旦发生错案了,就要启动追责程序。关于终身追责的要求,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是为 了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而制定的,其中也规定了终审追责的内容。在发布的时候,司法责任制还没有在全国推开,但现在已经在全国推开了。
由于司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丰富,包括合议庭怎么行使职权、审判委员会怎么行使职权、法官办案怎么去承担责任等,都还在探索完善。
关于司法责任的终身追究,刚才你讲了一些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我看有一些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有些领导也有不同的看法。对这个问题以前我也做过研究。
从根本上看,我想这个终身追究它是一种态度,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落实司法责任制并且通过司法责任制这个手段防范冤假错案的一种态度,我觉得它当前主要还是一种政策性的规定,因为现在还没有 入法,所以它是一种政策性的要求。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为了防范冤假错案,为了保障人们不要受违法办案的侵害,所以中央提出这样的要求,我觉得从方向和态度上看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司法责任制要落地的时候,需要有相应机制,要 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比如首先不能所有的责任都搞终身追究,责任总归有大有小,有的只是一个违纪,有的可能是轻微违法,有的可能是轻微构成犯罪,如果都终身追究那是不现实的。
第二,司法责任追究的时效确实要和法律、纪律相协调。比如杀人罪,法律规定过了二十年的时效就不再追究,如果追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批准,其他所有犯罪都有追诉时效。
我曾经写过一篇关于错案追究的文章,讲的就是这种对错案的追究其实也要讲究时效。我当时的建议是以错案确定之日来确定诉讼时效。比如发现一个死刑案件错了,如果法律规定有关办案人员承担的 刑事责任是十年,那在发现错案的十年以后才失效,实际上也就相当于终身追究了。所以以错案确定之日来确定诉讼时效,就能和有关纪律规定、法律规定没有冲突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我个人的观 点。
正确理解错案终身追究这个制度,我想它首先应该是体现党和国家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人员办案责任意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这样的一种政策性要求。其实我们希望错案发生得越少越好、被追 责的司法人员也是越少越好。我们不能一天到晚想着错案大量发生、大量司法人员都因此受到追究,这个不是我们的初衷,也不是立法的初衷,我想也不是这个制度的初衷。
所以研究这个问题,我们的重心一定要放在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如果没有错案,那这个责任追究就不存在了,所以第一个重点应该放在这儿。
第二,我们把错案责任追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一种政策取向,让它始终在司法人员的意识当中占有非常突出的位置,来鞭策和警示他们依法公正办案。错案追究不是搞得让司法人员每天人心惶惶,很 害怕自己万一办错案退休以后还受到终身追究,搞得不敢担当,不敢严格司法,那这个制度就会出现问题了。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有具体的时间表吗?今年还会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正在实施,正在落实。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行使审判权,都要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如果发现了错案也要按照这个规定追究。在实施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这样或 者那样的问题,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能会有新的相关文件出台,你们可以关注。
孟建柱书记和周强院长都讲过,今年是司法改革的决战决胜之年,此前提出的司法改革举措要在党的十九大之前完成。据此,我想今年还要有很多的司法改革举措,还要加大实施力度,相关的配套措施 还会出台。司法责任制作为这次改革的“牛鼻子”,在整个司法改革的实施当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一定会在推行当中不断总结经验,适时予以修订。
至于具体的时间表,因为我不是主管司法改革的,还无法明确地告诉你们。
在对您专访前,我们分别对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进行了调研,他们都非常关心司法改革的具体实施细节,总体上认为司法改革大势所趋,同时希望避免急功近利,减 少动荡,边探索边总结。在本次访谈的最后,您有什么寄语?
坚持公正司法,推进司法改革,主力在地方法院特别是中、基层人民法院和第一线的广大法官。
我觉得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的呼声值得重视,因为我们法院案多人少,主要是中、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他们的办案压力非常大,如果我们出台的政策和改革要求不接地 气、不符合司法实际的话,可能就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工作压力或者更大的心理负担,所以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从这些方面考虑推进司法改革。
我觉得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都是很审慎的,很注意倾听下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包括基层各方面的意见。实际上,无论是中央政法委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都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今后在出台 相关的司法改革举措,特别是事关基层司法人员改革举措的时候,一定会考虑它的可操作性、公平合理性和它在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价值,不会脱离实际片面地对基层司法人员提出不合理 、不切实际的要求。
同时,我也希望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于上面出台的文件,要认真研究学习,密切结合本地法院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抓好贯彻落实。
好的,谢谢胡庭长接受本刊的采访。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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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邱人,1971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 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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