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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份裁判文书说深圳式离婚理由

免费 李盼 时长/课时:12.8分钟/0.2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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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首份离婚案件大数据报告,深圳齐家律师团队已经推出3个主题(时间篇、管辖篇、起诉篇)。这次推出第4个主题——理由篇,研读1314份离婚判决书,耗时200多小时,带你了解那些让人神经紧张的深圳式离婚理由。

齐家家事寄语

  结婚需要理由么?不需要!所以,从喜欢上的那一刻开始,随着多巴胺的持续分泌,我们就决定与眼前的这个人共度一生,结婚了。那么,离婚需要理由吗?需要!所以,结婚后发现,眼前人不再是当年那心动少年,于是“性格不合”,“婚前了解少”等理由接踵而至,婚姻的安稳也岌岌可危。总之,婚姻中,相爱没有理由,相分的理由却至关重要。只有深入剖析离婚的刽子手,才能让我们执子之手,且行且珍惜!

本次主题—理由篇

  以离婚理由为主题,从原告离婚理由、被告应诉理由、法院判离理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四个维度,来看看原告选择离婚的理由是什么,被告不离婚的理由是什么,而法院认定离婚的理由又是什么,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倒底有多难?当您看完这一系列,这些疑问将一一揭开。

一、原告离婚理由

  1、矛盾,让婚姻支离

  首先,在小齐的统计中,“分居”既包括“满2年的分居”和“不满2年的分居”,而无论哪种情况,“分居”都已经成为了家庭破裂的重要指标。

  其次,与“时间篇”中小齐对“婚前恋爱时长”的统计数据相吻合的是,样本中结婚前恋爱时长少于一年的离婚比例占全部离婚案件的一半,而“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差”也成为了样本中非常重要的离婚理由;这二者之间又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呢,成为了大家思考的一个问题。

附图一.jpg

附图二.jpg

  2、最不能忍受的离婚理由

  小齐对于不同离婚理由的男女提出比例进行统计发现,同样的离婚理由,两性的关注点有不同。

  在“分居”、“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差”、“性格不和”这三项离婚理由中,男性与女性提出的比例相差不大。在“家暴”、“恶习”、“婚外情”这三项离婚理由中,女性提出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成为了女性最不能忍受的婚姻问题。

  由于“生育纠纷”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规定的离婚理由,因此,小齐对于该项理由也进行了统计,统计后发现,虽然以“生育纠纷”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案件数据不多,但值得关注的是,在为数不多的生育纠纷中,男性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女性。也这是所有理由中,男性提出比例唯一高于女性的一个理由,这也再次印证了在中国社会中,生育问题对于男人的重要性。

附图三.jpg

  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被告应诉理由

  1、聚与散都不是一厢情愿

  小齐对被告的应诉理由进行统计,有近一半的被告会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这是离婚走向诉讼的根本原因。但是,有近1/4的被告会以“缺席”方式面对离婚诉讼,结合被告“缺席”时法院判离的比例来看,因为被告“缺席”法院判决离婚的比例相对较低,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缺席”仍然代表了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诉求。

附图四.jpg

  2、为男人的“我会改正”点赞!

  小齐进一步分析“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发现虽然涉及“被告会改正”的案例数量不多,但是提出这一理由的全部为男性。这表明在面对婚姻危机时,男性更容易认错,“大丈夫能屈能伸”的俗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无论婚姻是否会因认错而挽回,对于敢于面对错误的行为,小齐还是要为勇气点赞!

附图五.jpg

三、法院判离理由

  1、从情理到法理,到底有多远?

  在统计时,小齐原本列出了法律规定可以判离的18种情形,但最终统计之后发现,样本中只找到了其中9种情形的对应判决。而在这9个理由中,“被告同意离婚”、“经判不离第二次起诉”、“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排名前3位,成为法院判离最高的理由。

  “有离婚协议”是法院考虑是否判离的重要指标,也是家事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重点了解的情形。

  而大众特别关注的“重婚、同居”情形,真正被法院认定成立并判离的只有一例。这也再次说明了,法院对于“重婚、同居”的慎判态度,与当下大众对“婚外情”、“重婚、同居”的过分关注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偏差。日常生活中我们以为的一方不忠诚,这段婚姻便是走到尽头,覆水难收,可是眼前这些活生生的例子告诉我们,“婚外情”这些只不过是感情起伏的节点,而并不一定是婚姻的终点!情理和法理的差距,让我们对待离婚的选择,也更加清醒。

附图六.jpg

  2、不懈起诉,真能离成?

  小齐在样本中发现,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为37%;而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达96%;而起诉次数在三次以上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已达100%。起诉次数的变化是影响法官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

附图七.jpg

  法条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四、精神损害赔偿

  1、“我”的痛苦,谁来赔?

  根据统计样本,小齐发现7%的离婚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而女性提出赔偿要求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一方面,离婚案件中女性的起诉比例高于男性;另一方面,在离婚中,女性因为社会观念、家庭观念、体能体力、经济收入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女性更加容易成为婚姻悲剧中的受害方。

附图八.jpg

  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我”的声音,法院听的到

  小齐统计样本后发现,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占全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30%。一方面反映出,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支持的难度比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仍然有案件获得法院支持。所以,这不但对代理律师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而且还需要案件中的“我们”用尽全部可能提供更多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附图九.jpg

  3、你给的伤害,我要的赔偿

  虽然婚姻中的伤害不能用金钱来进行物化,但是,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却是彰显法律价值的最好方式。此外,法院最终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低于我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也远远低于普通人对于“物价”和“经济”理解的金额,这表明,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会更加慎重。这也是法律谨慎性的表现。

附图十.jpg

齐家感悟

  每一个深陷婚姻困顿中的“我们”,都有着一万个离婚的理由。所以,小齐在工作中经常听到“我这么痛苦,法院应该判我离吧”!小齐相信,每一个痛苦都是真实的,但是,是否每一个痛苦都值得以离婚为代价呢。显然,通过这次大数据报告,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对于离婚理由的设置会更严格。从宏观上来看,法律希望有更稳定的家庭结构,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从微观上来看,每一人都应当明白婚姻也好、人生也罢,不都是一帆风顺,更不是一旦不顺,就以“离婚”或“逃避”的方式收场。做人生的勇者,做婚姻的当者,是每一个人的必修课!

案例来源

  威科先行数据库,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15-2016年期间离婚纠纷全部1312份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400份,裁定书912份)

特别声明

  由于裁定书中无法体现本次主题需统计的数据,因此,本次报告的部分统计项目仅以400份判决书为基础。同时,因离婚纠纷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判决书隐去了个人信息,因此,本次数据不包括无法统计部分。

特别感谢

  为了推出本次报告,齐家小伙伴们已经连续多日加班。在此,要感谢齐家李玮、李燕君、李盼、李金蓉!每一份报告都是你们个人小宇宙大爆发的结果。齐家家事,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齐家家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盼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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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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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盼,齐家家事团队成员,实习律师,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获中国律师资格。其具有专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自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一直从事家事案件的研究和实践,参与了多起家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家事案件的经验,其中包括:1、新三板股东离婚纠纷。2、某大型CEO离婚案件,代理女方争取到合法夫妻财产。3、帮助客户要回对方恶意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4、同居关系,帮助客户要回对方侵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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