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以案说法】试谈强奸、强制猥亵、盗窃、入户抢劫的认定

免费 张智勇 时长/课时:11分钟/0.24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2,603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女,22岁)家中,发现其独自睡 在卧室床上,遂采用枕头捂被害袁某头部、强行压住被害人身体等暴力方式,将被害人袁某的睡裤和内 裤脱掉,并将自己的阴茎接触到袁某的阴道口,但因袁某反抗而未能插入,遂强行把其生殖器插入袁某 的口中,数分钟后射精,随后拿走被害人放在卧室内的3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二、意见分歧

  本案中,对陈某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定性及是否认定法定刑升格存在 较大分歧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与(普通)抢劫罪,应数罪并罚。陈某以奸淫的目的 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反抗未能将生殖器插入其阴道内,后陈某另起犯意强迫被害人实施了“口 交”行为,属于“欲而不能”。强奸罪的既遂以“插入说”为通说,本案属于强奸未遂。之后将被害人 财物拿走,系暴力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与抢劫罪,并应认定入户抢劫。根据两高关于抢劫罪 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非法目的进入户内,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无论是否以侵财还是 其他非法目的,都应认定为非法目的,因此在户内实施的抢劫行为应认定入户抢劫,量刑情节在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与盗窃罪。因为陈某在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再拿走被 害人的钱财,并没有对其实施暴力,不能将之前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视为其对被害人拿走钱财行为 的延续,且根据陈某供述,其认为被害人没有看到他拿走3000元,应认定为盗窃罪,若未达到盗窃罪的 入罪标准,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观点

  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与(普通)抢劫罪,应数罪并罚,且本案中涉及以下几个法律 问题:

  (一)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 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 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而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 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 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 征的统一。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 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 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 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 ,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 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 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 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暴力行为是否延续的认定

  暴力型犯罪(非侵财类)实施完毕后,再实施其它侵财行为,是否应将之前暴力行为延续到之后的犯罪 行为中,在理论是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应区分一定情形,不能均 一概而论,否则会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形。一味赞同可以延续的观点,也会出现弊端,如在被害人 也不知情,行为人也是以秘密的心态和方式实施行为的话,对此类行为一律定抢劫罪,则会对行为人不 公;相反,若一味反对不能延续,也会放纵部分犯罪分子,并且会给犯罪分子狡辩、逃避打击的机会, 都不能做到真正的罪责刑相适应。

  笔者认为,非侵财类暴力型犯罪(如强奸)实施完毕后,再将被害人的钱财拿走,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应 当遵从以下标准:

  1.后续行为发生的时空标准。若前行为和后行为发生在同一地点,且时间连贯性较强,则应认定为暴力 行为的延续。因为,在实施完前暴力行为后,对被害人而言其受到的人身威胁并未消失,其仍处于被暴 力的状态,此时行为人再实施侵财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2.被害人是否知道行为人实施了侵财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除了时空标准,还需要考虑被害 人是否在当时就知道行为人实施了侵财行为,不能仅凭嫌疑人的供述,来认定其是否秘密还是公开。若 被害人知道嫌疑人拿走他的钱财,此时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未制止,都应当认定为嫌疑人公开拿走被害人 的钱财,并且考虑到被害人被前暴力行为的威慑,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 成。

  当然,若同时不满足以上两点,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三)入户抢劫(盗窃)中“入户”标准应从严把握。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应注 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据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 构成“入户抢劫”,关键在于其“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否所有非法目的入户抢劫的行为都认定为 入户抢劫呢?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制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须 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应理解为仅以实施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 人住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作为入户抢劫的成立要件,不是对刑法规定的扩张解释,而是对“ 入户抢劫”含义的明确。对于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如杀人、强奸等犯罪目的侵入他人住所的,均不符 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

  行为人为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显然大于在 户内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试想,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入户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入户抢劫 ”论处,行为人就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将使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 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角度分析,禁止对同一犯罪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是我国刑 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实现罪刑相当。而将入户同时作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行为,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也违反了主客 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如果将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或强奸后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 “入户抢劫”,是对同一入户行为的重复评价,会导致将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因 为行为人入户不是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其入户时并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如果将入户强奸后临时起意 抢劫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则割裂了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的有机联系。这不仅与禁止重复 评价原则相佐,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本案中,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抢劫罪,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智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张智勇
  • 课程1
  • 文章14
  • 学员1w
  • 读者3w
  • 关注5
  • 点赞526
  • 好评36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重庆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获得荣誉: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最佳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其承办的案件,连续两届获得重庆十大刑事经典案例。

  学术兼职:重庆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重庆工商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常任授课讲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其领衔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目前也是重庆唯一一家专注刑事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专业经验: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著作成果:

  1.《被害人过错与罪刑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10月;

  2.《论律师实现“有效辩论”的进路,第七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5年10月;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及规范问题研究》,“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论坛论文集,2016年11月;

  4.《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革新与完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年会论文集,2017年1月;

  5.《辨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的疑罪从无与实践中的疑罪从轻,第九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7年8月;

  6.《公司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检视与完善,新型犯罪治理论坛论文集,2020年9月。

  典型案例:国家监察委001号(原西南地区某省委常委副省长王某光案),重庆不雅视频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厦大教授某某某艳照门一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数十件各类厅处级干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等,其中两件刑事案例被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审判参考》。

  主讲课程:律师刑事辩护实务技能系列。

  授课经历:受四川省律协邀请为四川省部分律所主任授课;受贵州省律协邀请为贵州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授课;为重庆市律师进行刑事案件代理的实务培训和实习律师培训达五千人以上;受邀为云南律师同行进行交流讲座,等。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2)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以案说法】试谈强奸、强制猥亵、盗窃、入户抢劫的认定

消费:36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24课时/11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以案说法】试谈强奸、强制猥亵、盗窃、入户抢劫的认定

消费:36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24课时/11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