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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由金钱给付之诉变更为实物返还之诉,该案的财产保全,是否构成保全侵权?会造成什么损失?
请看以下案例!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曾经发生业务往来,后来因为货款支付等,双方产生了争议,并引发了多起诉讼。
(二)诉讼1:甲公司诉乙公司返还税款,后变更为返还发票获支持
2020年6月,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起诉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垫付的税款772,503.24元及利息。
起诉时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作保全担保后,法院冻结了乙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标的款115万元。
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乙公司向法庭陈述,案涉发票已经抵扣了税款。
后甲公司向法院变更诉请为:要求乙公司返还48张票面总金额为5,316,639.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总金额为5,316,639.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张等。后法院解除了对乙公司执行案款的冻结。
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2:乙公司诉甲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支持
2023年,乙公司以甲公司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7.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的利息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
第一,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未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存在过错。
1、甲公司基于初始诉求的财产保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存在过错。
在2020年6月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之前,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乙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及利息已得到偿还,双方之间仅余甲公司开给乙公司的4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处理。
在甲公司起诉时,享有向乙公司追索48张发票返还的权利,还是享有向乙公司追偿其为开具该48张发票所支付的税金及其利息的权利,应当视具体情形而论。
如果乙公司没有将上述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则甲公司只享有直接向乙公司追索48张发票返还的权利;
如果乙公司已经将该48张发票进行了进项税抵扣,则乙公司应当将其所抵扣的税款退还给甲公司,或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通过红字冲正程序由税务机关退税给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可享有向乙公司追偿其为开具该48张发票所支付的税金及其相关利息的权利。
现查明乙公司已将案涉发票进行了抵扣,因此,在前案诉讼中,甲公司最初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错,其依据该诉讼请求申请诉讼保全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乙公司的侵权,其不应当承担乙公司被保全资金之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
2、甲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保全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应及时申请解除或变更
但是在前案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由金钱给付之诉变更为实物返还之诉,其诉讼请求不再存在金钱给付内容,此时,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公司资金的冻结,避免给乙公司造成损失。
从前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法院是在前案判决后依乙公司之申请进行的冻结解除,甲公司并没有及时申请,是为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乙公司被冻结资金之间的利息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期间乙公司被冻结资金的利息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益损失
甲公司应当承担其过错申请冻结(保全)行为,所造成的乙公司被冻结资金115万元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利息损失1.2万元。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一)诉讼请求变更后财产保全失去事实和法律基础应及时变更
本案甲公司最开始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给付垫付的税款,为金钱给付之诉;为保证判决履行,请求法院冻结乙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案款,该保全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后随着案件的审理进展,甲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发票,为返还财物的诉讼,导致基于原诉请的冻结乙公司的资金的财产保全,失去了保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及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却没有申请解除。
法院认为甲公司从变更诉讼请求后,在后的财产保全行为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符合最高法院确立的保全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
(二)保全请求必须与诉讼请求强相关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防止诉讼当事人诉讼期间转移、毁损财产的措施。财产保全到底应该怎样保全呢?
为防止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需要有合理的限度。民诉法第105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到底如何理解掌握“或者”前后的两个不同情形呢?本案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的范例:
1、原诉求金钱给付之诉的保全,就是请求范围内的保全。
本案中,甲公司的原诉求为返还税款的本金和利息约115万,如果判决了,乙公司就需要向甲公司给付115万,因此甲公司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乙公司115万元的执行案款,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履行,就是限于请求的范围的保全。
2、变更后的诉求如果保全,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
后甲公司变更诉求为请求乙公司返还增值税发票。如果该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执行判决就是乙公司返还发票的问题,不存在金钱给付的内容;
因此甲公司此时应该申请变更保全标的为,保全诉求返还的48张发票。该48张发票,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如果甲公司在申请变更诉求后,及时申请变更保全标的,解除对乙公司执行案款的冻结,本案就不构成保全侵权。这就是与本案件有关的财物的保全。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承保后的跟踪管理重要性凸显
此案在承保风控环节没有问题。但是诉讼进程中,保全申请人变更了诉讼请求,未及时申请变更保全标的,导致引发赔案,凸显诉责险实践中,案件的保后跟踪管理的重要性。
但是目前诉责险的保险实践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案件保后的跟踪管理难度比较大。
不过基于管控大额风险的考虑,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摸索建立对大金额案件的保后跟踪管理流程及制度,以防范大金额案件的此类风险。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的管理流程和制度,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5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
首发:微信公众号“诉责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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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原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车险、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等在内保险合同纠纷的各类原创文章9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纠纷案例分析文章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4亿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
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
2021年跟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培训课件。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
联系方式:cuichunxia2003 邮箱:cuichunxia@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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