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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销案件能否定罪免刑?

免费 李泽民 时长/课时:12分钟/0.2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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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其结案方式通常就两种:要么宣告无罪,要么宣判有罪(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或裁定终止审理的特殊情形,本文不作讨论)。

无罪判决固然是好,但往往需要天时地利人和,而有罪判决也不一定意味着要科处刑罚。

有人可能会说,缓刑就是这样,不用服刑。然而并不是,再次强调,缓刑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不代表没有刑罚(详见《考验期内或服刑期内发现漏罪,还可以适用缓刑?》一文)。

在有罪判决中,有一类称为“定罪免刑”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即《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定罪免刑”的意义和内涵

适用法律办理案件、解决问题,其本质是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法作为最后和最严厉的手段,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遵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注意判决对社会的导向和教育作用。如“邓玉娇案”,法院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故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37条的规定,对其宣告有罪但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根据立法原意,刑法关于“定罪免刑”的规定包含三层内涵: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即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指已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从刑罚目的看,对其不判处刑罚也能达成惩戒和教育作用,故没有对其刑事处罚的必要。

二是“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不处罚,而是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非刑罚方式处理,比如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或行政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

三是适用“定罪免刑”的前提是行为人已构成犯罪,这与《刑法》关于成立犯罪的但书规定有本质区别。《刑法》第13条规定,“......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情节显著轻微”表明行为人的行为轻微到不足以认为是犯罪。而《刑法》第37条中的“犯罪情节轻微”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只不过跟同类犯罪行为相比属于轻微性质。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若砸引擎盖的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不足5000元,则该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构成犯罪;若砸引擎盖的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刚好5000元,且被砸一方事前有挑衅动作,则该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中“免除处罚”的16种情形

“定罪免刑”是一种对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的处理制度,是《刑法》对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单独适用该条款,而是结合刑法中有关“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判定。虽然“免除处罚”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情节,但其结果与“定罪免刑”的最终效果是一致的。

除第37条之外,《刑法》具体规定了16种“免除处罚”的情形:

【盲聋哑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九条);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

【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二条);

【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 );

【挪用资金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一条 );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条 );

【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

可见,刑法中有关“免除刑罚”的16种情形,有的是“可以”免除处罚,有的是“应当”免除处罚,在适用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并没有免除处罚的情形,但若其行为本身情节轻微且根据案情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也可以单独适用“定罪免刑”。

接下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看看“定罪免刑”在实务案例中的适用。

传销刑事案件中“定罪免刑”的案例

(2019)吉0821刑初231号一案

被告人Z某通过同案L某介绍,缴纳999元会员费注册成为“创客”级传销会员,后以购买积分返现方式将购买电器的顾客发展为下线,以获得推荐奖励、消费奖励和特别奖励。经查,Z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共计311人且层级达到3级。

经审理,法院认为Z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Z某系从犯,且已缴纳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顾客损失,并得到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采纳对Z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0)桂1323刑初25号一案

被告人C某经同案L某介绍注册成为某公司会员,为获得推荐奖励和见点奖,其不断筹资投入,并向家人、亲友宣传发动投资。公诉机关指控,C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为6118人,网络图层数为21,提现金额为11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中的6118应为账户数,不宜认定为下线人数,不予采纳;经比对,C某实际发展的下线人数为25人,其行为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C某未对参与人员实施人身控制、胁迫等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面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C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9)粤1502刑初231号一案

被告人H某在同案L某(已判刑)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为谋取利益,使用其本人和亲友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注册成为会员,并花费12000元成为“有效创客”,以便向下发展会员。截至案发,H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共34人,发展层级数有四级,投入总金额为1205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H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H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7)粤0607刑初397号一案

被告人L某经人介绍注册了恒星币网站会员,加入该传销组织。为提高个人级别获得更多返利,L某通过微信向亲友发送网址链接和推广资料,并鼓动汽油注册投资恒星币。经查,L某发展的层级达九级,其级别属于一级矿工,团队人数为314人,直推人数20人,直推矿机36台。

经审理,法院认为L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情节严重;鉴于L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对L某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在传销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即使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若存在从犯、自首、退赔、认罪等情形且犯罪情节轻微,仍可因“定罪免刑”而免予刑事处罚。

结 语

刑法关于“定罪免刑”的规定是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案件的原则,也是宽严相济精神的体现。定罪免刑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可免除处罚,对公职人员而言还意味着职位和待遇的保留,在不构成累犯的认定中也是利好因素。

因此,当无罪辩护相对困难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考虑“定罪免刑”的辩护策略,尽一切努力获得“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争取拿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作者:

李泽民 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


吴单 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强经济犯罪辩护”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泽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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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详细解析了刑法中的“定罪免刑”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尤其聚焦于传销犯罪案例,为律师群体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这一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机会。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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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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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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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具有二十年刑辩经验,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擅长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外汇期货非法经营、诈骗案件,税务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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