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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与减资
问117:新《公司法》下公司增资扩股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有何不同?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关于股东优先认购权有明显不同。首先,有限公司注重人合性,股份公司注重资合性,所以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其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例外的情况不同: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从其约定;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则股东按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定享有优先认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杨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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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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