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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会讲故事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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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把法庭比作剧场,这种比喻颇为形象。在庭审中,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法官以及证人等各种角色均粉墨登场,按照一定的程式进行表演,上演着各种不同的戏剧,剧情或长或短、或悲或喜。

  更确切地讲,庭审就像是话剧表演,并且是一个有评委作评判的以讲故事比赛为内容的话剧,哪方故事讲得好,讲得更符合逻辑,更符合情理,便赢得比赛。当然,比赛的结局有时也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庭上的表现,潜规则会时不时地跳出来发挥作用。

  在这个讲故事比赛的话剧中,存在一个必须交代清楚的前传:作为评委的法官事先已听过一个故事,这个故事由比赛的进攻方——公诉人——通过移送案卷和起诉书的方式在比赛前已经给法官讲述过一遍。在这样的前提下,作为比赛的防守方,辩护律师应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讲述自己的故事,方能赢得比赛?

  不少律师把法庭辩论阶段作为主战场,作为戏剧的高潮来表演。他们对法庭辩论最为重视,事先做好非常充分的准备,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准备的辩护词长达几十页,用几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来发表辩护意见,试图通过系统、全面的辩护意见来说服法官来接受自己的故事。

  从认知心理的角度分析,无论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还是其他人,都不可能这么长时间集中精力来听取这样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这种讲故事的方法很难在法官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法官事先已经听过公诉人的故事版本,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又不断强化这一故事的背景下,如果辩护人又主要是在辩论阶段讲述一个让法官不能集中精力的、冗长而又无趣的故事,那么讲故事比赛的输赢结果几乎已经明了。

  根据自身从事公诉及刑事辩护工作的经验,结合对我国庭审过程的分析,如果将庭审比作一场话剧,那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相当于戏剧的开端;公诉人与辩护人交叉讯(询)问被告人,处于戏剧的发展阶段;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时,戏剧达到高潮;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已进入戏剧的结局阶段。

  如果要再凑上序幕与尾声的话,宣布开庭及法庭调查前的相关程序属于序幕,而庭审结束后那个无法预测时间与结果的宣判(在法治健全国家这本应是庭审不可或缺的结局部分)大致可以作为尾声吧。

  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那一刻起,话剧表演就已正式开始,讲故事比赛已然拉开帷幕。

  起诉书宣读完毕,意味着法官又听了一遍公诉人的故事,该故事在法官内心进一步强化;

  进入讯问被告人环节,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具体发问,使自己所讲的故事更加丰满、更加可信,让这个故事在法官心中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

  当庭审进入到举证质证阶段时,公诉人会向法官展示各种有利于指控的各种证据,第三次向法官巩固他所坚持的那个故事;

  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又是公诉人先发表公诉词,抢先对全案进行总结,以确定无疑的口吻告诉法官,他所讲的那个故事真实无误。

  在公诉人已通过各种方式向法官五次重复自己故事的前提下,辩护人如果把重点放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此时才完整地讲述自己的故事,仅仅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即可大致断定法官会接受哪个故事、哪种说法了。

  在这场讲故事比赛中,作为反击者的辩护人,存在着后发的劣势,需要利用所有的法律机会动摇公诉人给法官预先所讲的那个故事,向法官讲述一个存在部分差异甚至完全不同的故事。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并讯问完被告人后,辩护向被告人发问时,要把公诉人没有问、不愿问但对被告人有利的问题全部抛出来,通过被告人的嘴修正甚至完全改变公诉人所讲的故事,把剧情逐步向前推进。

  举证质证阶段是剧情发展的决定性阶段,公诉人需要在这个阶段以证据来证实自己所讲的那个故事真实可信,辩护人则应当在此阶段使尽全身解数推翻公诉人所讲故事的证据基础,排除公诉人提出的非法的、不真实以及不相关的证据,尤其应当注意把公诉人提出的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中有利于被告人但公诉人没有表述出来的内容,以强调的口吻尽可能详细地向法官宣读,引起法官的高度关注,如有可能,还要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方证据。

  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削弱、动摇甚至推翻公诉人的故事,在法官面前构建起一个不同的自己的故事版本,必要时还可适当地对故事内容进行法律评价,将整个剧情推向高潮。

  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的故事已然形成,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已无需大费周章,只需把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以流畅的语言予以归纳总结并进行法律评价,同时对公诉词中的错误予以针对性的批驳,再一次向法官强化自己的故事即可,被告人则在辩护人所总结的故事基础上作最后陈述,整个戏剧表演就此结束。

  对于辩护人而言,整个庭审过程就是一个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公诉人所讲故事的过程,公诉人所讲故事建立在其所举证据的基础之上,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主要着力点应当集中于法庭调查,尤其是其中的举证质证,通过削弱甚至推翻对方证据以达到修正甚至否定对方故事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讲述一个能被法官接受的故事版本,而法庭辩论主要是对法庭调查中所形成的辩方故事进行总结与升华,强化其在法官内心的印象。

  质言之,在刑事审判这一场以讲故事比赛为内容的话剧中,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才是剧情的高潮,法庭辩论已属于结局部分的内容,辩护人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就讲好自己的故事,而绝不应等到法庭辩论时才完整地讲出自己的故事,这样才能为最后赢得讲故事比赛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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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邓楚开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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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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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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