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去年,笔者曾接受某自然人的委托,代理其股权纠纷上诉案件。
现案件已经二审开完庭,因对方于判前庭后的调解阶段并未如诺提出和解意向,委托人觉得案件预期不妙,遂频繁且不分时段地致电笔者,要求笔者在拟提交给主审法官的代理词中加入他的辩论意见。笔者分析了委托人的意见,并指出其并未抓住二审庭审焦点进行回应,其所要求表达的意见要么偏离争议焦点,要么自说自话无据可查,不仅无助于案件结果,甚至可能干扰法官对焦点问题的关注从而导致或影响案件败诉,遂规劝委托人尊重律师的专业判断。委托人仍坚持己见,经反复沟通甚至争论而不获解决,笔者遂建议分别由笔者出具律师代理词,委托人自行向法院提交辩论意见。委托人颇为生气,直言其才是当事人和客户,代理律师应当遵从客户的意志,遂于其后以微信方式提前解除委托合同。
经过近20余天的无理纠缠和争论,笔者其实欣然同意解除合同,不想服务这种自以为是不尊重专业意见的客户。不过,笔者在此提出一个问题:律师作为专业服务代理人,办理案件时尊重委托人意志的边界何在?
二、律师处理与委托人权利边界的相关规范
《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颁布)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律师在诉讼案件代理中与委托人的权利边界
(一)律师的代理权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
在诉讼案件代理中,律师是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授权内容,以委托人的代理人名义与诉讼向对方、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进行交往的。
因此,律师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不得超越授权进行代理。
即:委托授权范围只是律师履行代理职责的第一层边界。
(二)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履职必须同时符合专业审慎的要求
诚然,律师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履职。但是授权范围只是限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事项范围,并未明确律师代理案件的行为方式。
1. 律师代理案件必须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宗旨
正如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所要求的,律师的一切代理行为必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正如代理人必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所维护的,应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包括非法利益。
2. 律师代理案件必须秉持勤勉尽责和专业审慎的执业操守
律师不同于一般代理人那样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他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勤勉尽责和专业审慎的要求,对承办案件进行独立审慎的专业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断,以及根据该等判断进行相应的办案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所谓勤勉尽责,是指律师应当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对于待办案件进行全面而无遗漏、超出普通人注意程度的深入地审查及跟进,不能因疏忽大意而给待办案件造成实际损失或不利影响。
简言之,勤勉尽责就是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要求代理人必须象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所谓专业审慎,是指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对于待办案件的性质和结果等作出不明确违反法律的专业判断,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和进行案件事务的具体操作。
即: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下的勤勉尽责和专业审慎是律师履行代理职责的第二层边界。
(三)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方案判断权和选择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正如上述,律师对于如何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享有实现路径的判断权和选择权。
也就是说,律师不是委托人的复读机、不是委托人的应声虫,不是委托人的秘书,而是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对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进行专业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以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自主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目的的法律方案并付诸实施的人。
即: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根据专业判断自主选择实现权利路径和方案,是律师履行代理职责的第三层边界。
四、律师如何面对委托人的指令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的办案过程中,需要就案件的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委托人也可能会不时地向律师发出办理案件的指示。
(一)面对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指示
如果委托人作出的指示是合法的,且符合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律师应当继续勤勉尽责地审慎完成委托人的指示。这既是代理人的职责,也是专业人士的操守所在。
(二)面对委托人的不合法指示
如果委托人作出的指示本身不合法,或执行该指示的结果将使代理律师或委托人面临法律风险,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相应指示的不合法之处,并告知委托人不能执行该指示。
(三)面对委托人的不合理指示
如果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合法但是不合理,或者律师认为执行该指示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也即不利于委托人的目的),代理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委托人不能执行该指示。若委托人强行指令,代理律师有权拒绝。
理由是:
1. 相关指令的执行不利于委托人的目的实现
虽然对于某项指令的执行是否会对委托人目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判断,委托人和代理律师的结论可能不同;但正因为委托事务属于专业事务,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事务,当委托人和代理律师对该等专业事务的结论判断不同时,应首先尊重和接受专业人士的判断。
因此,若代理律师认为某项指令的执行会对委托人目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应以代理律师的意见为准。若委托人强行指令,代理律师有权拒绝执行。
2. 相关指令的执行有损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准
由于案件代理中代理律师的所有行为,均是以专业律师的身份进行的,体现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准和专业声誉。
若委托人的相关指令被代理律师判断为不符合专业要求、不利于说服法官、不利于案件结果等,强行要求代理律师执行该指示不仅不利于案件结果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将损害代理律师的专业声誉。
代理人有权对委托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指示行为不予执行。
五、结语
虽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未明确规定代理律师应当如何面对委托人的不合理指示,也未明确规定不合理指示的具体内涵和范围,但是,律师代理实务中仍然会不时遇见这种极端案例,而让委托双方陷入困扰。
为此,笔者认为,代理律师虽然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勤勉尽责善为处理,但是却不能将自己等同于委托人的应声虫或秘书而言听计从,置自己的专业判断于不顾,如此反而有违专业审慎的行业规范要求,从而为少数不良委托人的事后追责留下把柄。代理律师要尽可能融合委托人的合理性指示,但在确实不能融合委托人不合理的强行指示的情况下,应坚持以律师的专业判断从事代理事务。
(来源:微信公号“股权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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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第十届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公司章程和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实践及研究,著有《精进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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