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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探望权强制执行难不难,拒执能追究刑事责任么?

免费 蔡思斌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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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接了一个探望权纠纷案件,法院速度很快,法官也很给力,五月中旬即庭前调解成功,法官当庭送达民事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做律师二十几年的我,有时还是很天真。就这样以为双方当事人就此案结事了,对方能看在孩子情面上,后续在探望权问题配合上肯定不成问题。

依据民事调解书内容,男方可以在每周六上午九点至女方处接出孩子,至晚上八点前将孩子送回女方处,女方对此有配合的义务。第一次,男方接出探望时还算顺利,孩子也挺开心,直接跳上了男方车,后续男方开车带着孩子去旁边商场游玩时,女方及其父亲全程跟随。男方虽稍感不适,但考虑到第一次依据调解书来行使探望权利,也就忍下了。但不想上周六再次探望时,可能是女方做了孩子思想工作,这下孩子哭闹着不肯让男方接走,女方及女方父亲表态在旁边商场逛逛,不然就不让男方将孩子带走。这次男方有点火大了,孩子才三四岁,这明显是女方私下教唆导致的,而且调解书明确约定男方有权带走探望,怎么可能女方及其家人还要一直跟随呢。

男方很生气,立即找我咨询探望权强制执行事宜。趁这个机会,蔡律师也将相关探望权强制执行法律实务知识点说道说道。

一、法院无法直接将孩子带过来让申请执行人探望,但法院可以处罚拒不协助一方,还可以将该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有抚养权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执行探望权的后果是,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和罚款措施,法院还可以采取将其拉入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法律虽这么规定,但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亦非这么容易,这要根据对方拒不执行的恶劣程度、当事人申请及催促力度而定。毕竟执行法官案多事杂,工作压力相当大,且采取罚款、拘留手续繁琐,并不容易启动。

二、不要以为申请执行一次即可一劳永逸,可以长期强制执行一直保障到孩子成年

探视权具有周期性,且频率较高。法院也有考核压力,执行法官也是要考核案件执结率的。按照法院通行做法,每申请一次执行探视权,法院执行一次,执行完毕后本次执行结案,下次需要再申请强制执行。并非一次申请,即长期有效。

而每一次申请强制执行到执行完毕,通常需要两三个月时间,对于申请人和法院来说,都是非常费时费力的事情。

三、抚养一方拒不配合协助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亦无果,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理论上到法院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方仍然拒绝配合执行的,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主要有下列情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该类案件,依据法律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亦可以在当事人提起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提起刑事自诉。

非常可惜,经详细搜索,目前蔡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未查找到类似拒不协助履行探视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有少量自诉案件,亦均被法院驳回。

四、行使探望权受阻救济路径除了向法院申请执行外,亦要充分发挥当事人能动性

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自救,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各种方式给对方当事人施压,毕竟方法总比困难多。对于前文所述当事人,蔡律师对于探望问题能够解决持乐观态度。毕竟女方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稳定、家庭住所稳定,法院强制执行以及进一步的罚款、司法拘留还是有威摄力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福州律师蔡思斌”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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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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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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