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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
问90:新《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需要设置股东会?
答:根据《公司法》(2024)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一般包括国资委、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表决,对于章程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重大决策,仍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一百七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董悦律师执笔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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