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脉络
一、基本规定
二、业务发展目标
三、产品
四、生产经营
五、收购、出售、置换、剥离资产
六、重大合同
七、大额其他应收应付
八、侵权之债
九、环保
十、安全生产
十一、“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十二、募投项目的合作、同业竞争、独立性排查
01 基本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02 业务发展目标
关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03 产品
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04 生产经营
应当关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或者备案的经营范围;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稳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过变更,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是否已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是否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
05 收购、出售、置换、剥离资产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关注发行人已经完成或者拟进行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上述行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反垄断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
2.发行人是否签署相关协议,所签署的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如尚未履行完毕的,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重大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
3.上述行为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06 重大合同
应当关注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然已经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对发行人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者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具体内容包括:
1.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判断标准和确定依据,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
2.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发行人重大合同是否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需要,发行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
4.发行人重大合同的主体是否存在因发行人改制等原因需要变更的情形。如需要,发行人是否已经依法完成变更;
5.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07 大额其他应收应付
应当关注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体内容包括: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发生依据,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2.与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的履行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履行。
08 侵权之债
应当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存在,应当判断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影响。
09 环保
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或者依法办理排污登记手续,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发行人的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者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是否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 安全生产
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发行人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是否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1 “国家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适用如下意见: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数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如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已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3.最近三年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三十六个月。
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2 募投项目的合作、同业竞争、独立性排查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关注发行人是否已经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首发: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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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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