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的风波一直没有间断过,尤其是对房产的规定盛行了一阵“加名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对不动产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但是并没有对动产作出新的规定,例如车辆。
最近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车,离婚后车辆的所有权该如何处置?小张和小刘已经结婚5年了,婚后不久两个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两年后有了宝宝,小张的父母十分高兴,为了能让儿子经常带孙子回家,所以决定出资为小张购买一辆车,当时全家人都觉得很高兴。后来,由于小张工作原因被派到外地,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变淡,小刘便提出离婚,小张对离婚也不持反对态度,但是对于财产的分配始终是不能达成协议,小张认为车辆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应该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不愿意将车辆进行分配。就在前几天小刘来单位和我详细的说明了情况,原来是小张将《婚姻法解释三》对不动产的规定类推适用于了动产。
首先,上述案例中,父母出资购车的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小张父母并没有明确指定车辆是赠与给儿子个人的,应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所以争议车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姻法解释三》只是对不动产作出了明确的权属规定,如果是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证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动产没有新的规定,所以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的车没有明确赠与一方,那离婚时该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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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民主进步促进会委员、两届政协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百合网特邀专家顾问、《记者观察》特邀专家顾问、国家婚姻心理咨询师。专注于研究及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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