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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当事人提出反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和纠错

免费 张晋泽 时长/课时:11分钟/0.25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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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法院对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尤其是当事人提出反诉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规定存在较大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同时,基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特性,实践中也存在小额诉讼程序纠错难的困境。那么实务中法院裁判观点如何?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又可以如何纠错?对此,我们进行了相关总结。

  1 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适用情形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少于等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一半的年平均工资(约定适用的,应少于等于前述年平均工资两倍)。相较于其他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举证、答辩、审理期限上用时更短,且一审终审,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具有更大话语权。经检索,我们发现小额诉讼程序多适用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劳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纠纷类型。

  但并非所有符合前述条件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提出反诉等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时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对于案件是否涉及人身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等,法院认定一般不存在争议,实务中争议点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五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情形。那么,只要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就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吗,还是仅在当事人反诉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甚至被支持情形下才不应适用?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

  2 裁判观点检索及评析

  经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反诉后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分为如下四种观点:

  (一)反诉未被受理,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较多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反诉不符受理条件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在(2022)沪0117民初15236号、(2022)沪0112民初413号、(2023)京0117民初416号、(2022)京0107民初13081号等案件中,法院即对被告反诉未予受理,且未将小额诉讼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

  (二)反诉未被支持,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此外我们发现,还有个别法院认为,仅在反诉请求被支持甚至全部支持的情形下,法院才需将小额诉讼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如在(2022)京0106民申71号案件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反诉、驳回部分反诉请求的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被告以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等理由申请再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未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故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类似案例还有(2020)苏0585民初5506号等。

  (三)只要提出反诉的,均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而不论反诉是否被受理或支持

  仅有少数法院持此观点。如在(2022)沪0112民初27173号、(2021)沪0106民初37244号案件中,在被告提出反诉且反诉最终未被受理的情况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仍将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四)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对反诉不予受理

  甚至有个别法院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对反诉不予受理。如在(2022)沪0117民初18939号案件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对被告反诉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而未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在反诉请求能被受理的前提下再转为其他程序。可以理解,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在不构成反诉的情况下转为其他程序审理不利于审理效率的提升,但基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法官裁量权较大的特性,前述做法不仅有违法定程序规定,更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反诉上诉权。那么,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反诉等不应适用小额诉讼情形下仍然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如何纠错?

  3 法院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错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裁定驳回,驳回裁定可以口头做出但应记入笔录。然而,少有法院对当事人异议做出书面裁定,多数法院仅在判决中释明甚至不予提及,笔者亦未检索到对驳回异议裁定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例。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同一法院往往内部观点一致,故即使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多数情况下亦难以得到纠正。如在(2021)沪0113民申10号案件中,原审被告以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等理由申请再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原审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诉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故原审法官在不受理其反诉请求的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持有类似观点的再审案例还有(2023)鄂0105民申1号、(2020)沪0101民申12号、(2020)苏0106民申32号、(2020)苏民0302民申3号、(2018)沪0117民申6号等。仅有少数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纠正,如在(2022)鲁0828民申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较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故应予再审。

  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不能向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但实务中一般理解为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应向原审法院申请,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不具有管辖权。如在(2022)浙06民申217号案件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法院提审该案,则再审审查应按二审程序审理,有违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故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在(2021)陕01民申410号案件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明确说明,对小额诉讼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为原审人民法院。

  在检索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极少数上级法院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再审提审的情况,如在(2021)黔26民再134号案件中一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依申请裁定提审,类似案例还有(2021)豫15民再182号等。

  对此,我们认为除了提出书面异议、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或争取由上级法院提审之外,由于各地法院对于“提出”反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理解适用差异较大,当事人还可以充分检索当地案例,从同案不同判角度出发,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继续申请抗诉,笔者亦有检索到检察院以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成功抗诉的案例。如在(2022)皖1523民再1号案件中,六安市检察院就认为,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导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提出抗诉。

  4 我们的提示

  对于纠纷类型相对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时就应注意法院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且实践中申请再审、抗诉难度较大,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及时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保留书面证据。法院对异议未予采纳,仍然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尝试向上级法院申请提审,并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规定的理解适用为重点,主张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上诉的权利。最后,由于再审申请难度较大且耗时较长,当事人应做好后续抗诉准备,尽早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者:

张晋泽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陈立玮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首发:微信公众号“EasonLab”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晋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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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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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晋泽律师毕业于法兰克福大学,取得国际金融法硕士学位,现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完整办理了数十件民商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尤其对于商事诉讼仲裁拥有众多出庭经历。张律师曾为众多国有企业、民营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公司日常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合同拟写、修改及审阅、商业谈判等。同时,张律师也为客户特定事项提供合规专项服务。张律师英文流利,能为中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张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张律师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全国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现在及曾经服务的客户: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下属某研究所、上海万封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卡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钛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艺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洪瑞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世大联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嘤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麦塔范特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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