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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A、B是多年朋友,A借B 100万元,借期1年,月息1%,另收服务费6万元。还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等。借款到期后A无力偿还,B诉至法院,要求A:①归还本金、利息。②承担律师费、保全费5万元。A认可本金与利息,但认为律师费、保全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愿承担。A的抗辩是否得到支持?这涉及到律师费、保全费是否属于法定“其他费用”的范围。如属于,则因利息、服务费等超出了LPR4倍的限制而不被支持;如不属于,则应得到支持。
一 “其他费用”的范围与性质
在借贷关系中,尽管双方已经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在通常情况下借款行为的完成确实会发生服务费、咨询费等一些合理的费用,尤其是借款关系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情况下,此类费用的发生更为常见。此时,法律支持债权人收取一定的“其他费用”,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合理性。
二 “其他费用”范围的总额限制
尽管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收取具有合理性,但有些债权人把高额利息分解为较低利息、手续费等项目,分别进行约定。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此时“其他费用”的性质与利率无异。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之内。
三 律师费、保全费的排除
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是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它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成本的“其他费用”的性质截然不同。所以,律师费用、保全费等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
四 结语:律师费、保全费获得支持的条件
回到引言的案例,在律师费、保全费不是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与融资成本没有密切关系,不属于“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尽管A、B双方约定的利息、服务费已经超出4倍的LPR,此笔费用不会受到4倍LPR的限制。所以,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制图排版:李圣昊、柴笑笑
附法条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9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文章对“其他费用”的范围与性质、总额限制、律师费和保全费的排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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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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