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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合营企业是什么?中外合营企业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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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营企业

(一)概述

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合营的方式分,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合资经营企业,采用股权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资双方都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合作经营企业,采用契约式合营方式,合作双方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计算股权,合作经营企业不一定组建共同管理机构,只须按合同规定各自分担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子公司的区别

1、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区别

联营企业的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加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

2、合营企业与子公司的区别

合营企业是指与另一方共同控制的企业或是被其控制的企业;子公司是指总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大于50%的股权)或持有相对控股权(是指虽然对其持股没有达到50%,但由于其股权分散等原因,对其有完全的控制权的企业。

二、中外合营企业

(一)概述

中外合营企业(Chinese and foreign joint venture),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规定利润、亏损的分享和分担,进行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

(二)中外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1、投资的形式不同

中外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投资者以参股的方式出资,各方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共同经营实体;而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共同经营实体,也可以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而以合伙的方式进行合作。

2、计算投资和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参股各方,不论以什么方式出资,都必须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合作企业各方可以以各种方式投资,不一定以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照股权分担风险、分享利润。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中外合营企业投资各方回收投资只能按照各方所占注册资本比例通过分配利润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分配产品或有其他方式;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可以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比例通过分配利润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直接分配产品的方式进行,甚至可以约定其他的方式。

4、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中外合营企业的财产归合营企业所有,合资各方投入合营企业后只按其投资的比例对合资企业享有股权,不再对其投资财产本身享有权利;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在投资或提供了合作条件后,对其投资财产本身或提供的合作条件本身也不得独立行使权利;而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

5、组织机构不同

中外合营企业必须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实行的是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直接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三)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货币。即以现汇(外方)、现金(中方)出资。

2.实物。即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四)中外合营企业的解散

相关法律规定了六种合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中外合营企业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适用法律

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受我国法律的管辖。

1、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的通知》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2、适用我国法律的依据

因为合资经营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基本经济活动;合营合同是按照中国法律签订的,并且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我国。根据国际私法理论,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无论是按照“物之所在地法”、“合同签订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中外合营企业合同的仲裁条款问题

不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或章程均含有仲裁条款,该等合同及章程规定了合营企业解散的情形时,对于股东可否在该等情形出现时提起仲裁请求解散合营企业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存争议,但主流观点是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散合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营企业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及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营企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因合营企业不是合资经营合同的签约主体,未参与订立仲裁条款,因此,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营企业”。

四 、萍论

1、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合营与联营的区别在于,联营企业的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合营与子公司的区别在于,合营企业是指与另一方共同控制的企业或是被其控制的企业,子公司是指总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股权或持有相对控股权,对其具有完全的控制权的企业。

2、中外合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规定利润、亏损的分享和分担,进行合作经营经济组织。

3、中外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在投资的形式、计算投资和利润分配方式、投资各方承担责任方式、投资回收方式、企业财产的归属和组织机构上均有不同。中外合营企业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场外使用权出资。

4、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受我国法律的管辖。不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或章程均含有仲裁条款,因合营企业不是合资经营合同的签约主体,未参与订立仲裁条款,因此,合资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营企业。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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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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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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