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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威胁着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答案很简单,显然不是!
但是,交通肇事罪也绝非一个简单的罪名,毕竟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人体损伤、伤残鉴定、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保险等诸多方面,属于刑行交叉、刑民交叉的一个罪名。不是三言两语,亦或一篇两篇文章就能够说清说透的。
因此,笔者计划进行系列分享,普及该罪名相关的法律知识,让读者能够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系统的了解。
本期,我们就先从总体上来介绍一下交通肇事罪,看看与你认知中的是否有差异?
PART\01
是否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前提。那是不是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抽象的法规和具体的法规之分。抽象的法规,如谨慎驾驶、注意观察、禁止驾驶未上车牌的车辆、禁止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等;具体的法规,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超载等。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只能是具体的法规,即具体的交通违规行为。
进一步讲,即便是具体的交通违规行为,也要考虑其和事故的发生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因而”两字的原因所在。
因此,对“因而”一定要作具体判断,要仔细审查每一项交通违规行为是否为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不是简单和交通违规行为划等号。
比如不能确认是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没系安全带或戴头盔等,就认定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
至于审查因果关系,可以判断一下这一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保护目的。具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具有特定目的的,只有当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所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关联性时,该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比如禁止醉酒驾驶,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判断能力下降,导致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能灵活处置,如果饮酒没有让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减退或丧失,但车辆出现了无法预料的刹车故障,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那就不能对驾驶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PART\02
水上肇事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顾名思义,肯定和交通运输有关,这也符合普通人的认知。只是,一般会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公路上的车辆肇事,因为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情形。
既然交通运输肇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水上运输属于交通运输,当然,水上运输肇事也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延伸一下,是不是所有的交通运输肇事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比如航空运输、铁路运输?
显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指的是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
航空运输中的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的航空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输中的铁路职工,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即,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铁路运营事故的,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PART\03
行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自动驾驶呢?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均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以常见的道路交通运输为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驾驶员: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无论驾驶员是否属于机动车所有者,亦或是否合法地占有机动车辆。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根据最高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适用此款的主体,行为必须是指使肇事人逃逸,且后果必须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否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根据最高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适用此款的主体,与上述不同,不包括“乘车人”;其指使、强令的内容为违章驾驶,且指使、强令行为发生在肇事前;同时,驾驶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二者疏于管理,长期放任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对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符合条件的,可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84号案例。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如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引起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比如拉车乞讨、“碰瓷”等行为。
自动驾驶:自动驾驶分为半自动驾驶,即有司机,只是自动驾驶系统辅助驾驶;以及全自动驾驶,即车上没有司机,只有乘客。
如果是全自动驾驶,车辆所有者的身份不是司机,只是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追究其责任,而只能追究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者和汽车制造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只是,车上的汽车所有者在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后,要履行救助义务,而不能径行开走。
PART\04
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文章开头已经给出答案,显然不是,只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即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
重大交通事故有2种情形:(1)致人重伤或死亡;(2)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A.致人死亡:
(1)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B.致人重伤:
(1)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重伤1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C.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肇事人以外的人重伤或死亡。
财产损失,是指公共财产,和肇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且是直接损失。自己的损失无论数额大小均不计算在内。
直接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包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这里的损失数额特指无能力赔偿的数额,即无论财产实际损失多大,只要不能偿还的部分低于30万元,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当然,此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一个造成损失40万,只能赔付5万,另一个造成损失200万,只能赔付180万,结果造成损失更重的反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有失偏颇。
PART\05
在公共交通范围之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何为公共交通范围,法律并未明确予以界定。可以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道路”的规定,以及笔者往期文章《醉驾(六)|条条大道通醉驾?NO!》。
在公共交通范围之外,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原则上讲,一般应首先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PART\06
主观为故意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如果是故意,即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就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那为何有此一问呢?主要是上述02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中,关于共犯的部分存在争议,即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根据共犯理论,只有故意犯罪才构成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因此,有人认为《交通肇事案件解释》关于此处的规定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鉴于《刑法》第133条将这种故意实施的行为(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他人指使其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当然符合共犯的构成条件,与共犯理论是不冲突的。
(待续,本期完)
首发:微信公众号“夏颖钰刑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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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曾在某直辖市公安分局工作十年,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任职期间主办或协办一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荣获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等荣誉,转岗后专注刑事业务,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另撰写近百篇刑事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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