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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篇|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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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接上文【链接:执行篇||“以房抵债协议”不能排除抵押权的执行】,案外人乙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

后,案外人乙进行救济,提起诉讼,耗时五个月,经过两轮程序,该案件也有了阶段性结果—一审驳回案外人乙的起诉、二审驳回案外人乙的上诉。

本案中,案外人乙所选择的救济方法,并非正确,但属常见,故以本案为例,略作分析,希望对诸位的实务有所帮助,亦为后续厘清案外人三种救济程序的选择适用问题做铺垫。

【注:因该案救济的期限尚未届满,本文仅阐述该案情形下驳回案外人起诉的思路,对案外人救济程序的选择适用问题不作论述,后期另行撰文分析。】

【先说结论】

案外人乙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对抵押权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回顾

A公司与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甲以B房产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因甲逾期还款,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作出1号判决,确认A公司对甲享有100万债权、并对B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乙称其因与甲的民间借贷纠纷,曾与甲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故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向法院起诉。

该案案由初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变更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各方思路

乙的观点

乙主张其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取得B房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1号判决中关于抵押权的判项。

A公司的观点

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查看了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后,向法院提交的主要意见为:

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角度:案外人乙的诉讼请求内容是撤销原执行依据1号判决书中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判项,该诉讼请求显然与1号判决有关,该案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角度:本案系案外人乙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其诉请是要求撤销原执行依据1号判决书中关于的抵押权的判项,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

法院观点

一审驳回乙的起诉。

二审驳回乙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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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盘

本案中,案外人乙败诉的原因在于,其未能正确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三种救济程序的选择适用问题,从而未能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未能正确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更具体而言,案外人乙未能正确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纵观全案(含变更案由前),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

(1)乙是否符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2)乙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笔者观点

(一)乙不符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理由如下: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03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其中,案外人要求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判断应当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重要标准。若无关,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有关,则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本案中,案外人乙依据以物抵债协议,针对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案外人乙的诉请为要求撤销原执行依据1号判决书中关于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判项,该诉讼请求显然与1号判决有关,该案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二)乙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理由如下: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之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案外人乙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已对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其对法院作出的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原执行依据1号判决书中关于的抵押权的判项,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01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裁判案例

【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关于提起执行异议后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救济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申353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和对原裁判效力稳定性挑战的纠错机制,二者在功能上和保护的主体范围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据启动程序先后择一适用,另一程序则被限制适用,否则将容易导致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该裁定,认为原裁判错误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笔者评析

法律的生命更在于经验。

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程序较为复杂,实践中的做法更是各案各样,只有正确且全面地了解相关规定,才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诸如本案,若能全面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与联系,案外人则能在最初就选择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或者在救济过程中及时调整救济方式,从而避免耗时五个月的无效救济过程。

首发:微信公众号“礼法律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保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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