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案例|股权转让收入之财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免费 王文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1,021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4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人罗兆仁“将朝华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强远公司,强远公司共支付25830000元的转让款,但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转让的朝华公司49%的股权原值为245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及《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罗兆仁2014年应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5830000-245000-12915)×20%=5114417元。”,该决定经复议后,罗兆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九)项和第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4条第1款“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股权转让收入额及财产原值的认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6号)第8条、第9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知股权原值并不仅指注册资本。另外,关于股转款项,罗兆仁已提出其向朝华公司的投资不仅仅是注册资本,还有其他的投资以及存在其为朝华公司垫资的款项,并提供《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但彼时罗兆仁已不是朝华公司的股东,且与朝华公司存在纠纷,罗兆仁客观上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朝华公司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对账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供税务机关核实,且税务机关自行亦未能核实清楚,所作核定并无充分依据,故法院认为涉案处理决定不当,并撤销之。

法律评述

本案因股转,虽然罗兆仁收到2583万元款项,但依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内容,确认转让款分为股权和债权两部分构成。并且,罗氏亦提供部分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原公司的内部账目,在彼时难以提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据证据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定并无不妥。另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6号)第8条、第9条第(一)项的规定,股权原值并不仅指注册资本。故,即便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合理核定股权原值的权利,其核定的依据及结论均不当,法院撤销此处理决定,亦为合法合理。

因股权转让产生所得缴纳所得税为商事常见,故对于真实收益的确定甚为重要,本案中,一是关于股转时股权之价值的界定,二是关于股权原值之界定。前者之股转款在本案之中又分为股权转让款和垫资两部分资金构成,为实务所借鉴在于合同之明确说明及约定,二是留存相关证据,所谓垫资,是公司向股东之借款,亦为常见。后者,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包括:1.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被投资企业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2.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3.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4.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因此,股权原值并不仅指注册资本。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

第4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6号文

第8条  股权原值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受让方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第9条  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初始投资股权原值,是自然人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包括:1.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被投资企业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2.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3.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4.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案例: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桂71行终345号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1)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王文
  • 文章145
  • 读者38w
  • 关注15
  • 点赞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  员

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案例|股权转让收入之财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4课时/6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案例|股权转让收入之财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消费:20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4课时/6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