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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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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都可以申请各自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具备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还包括不具备鉴定资格、不从事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大学教授、医生、工程师等,这些人虽然不是鉴定人,但其学识、能力、经验也往往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并胜任出庭就相关专门问题接受询问、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交专家审查意见,也可以申请有相关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就专业问题为诉讼各方答疑解惑。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目在于是借助专家的审查,发现鉴定意见的瑕疵或不可靠之处。在庭审安排中,应当允许他们和鉴定人之间的相互发问、相互质证,才能充分、有效审查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鉴定意见的根本目的,是借助专家之间的挑刺、抬杠,发现鉴定意见的瑕疵或不可靠之处。因此,专家辅助人不能只是接受公诉人、当事人与法官的发问,他们同时也需要询问鉴定人,从而实现专家之间的正面交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前通说观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并不具有代理的诉讼主体地位,只能从属于控辩一方,他们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也不同于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他们所发表的意见并不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裁判文书中不能将他们的意见作为证据表述,只能是从属于控辩双方的意见,作为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作出判断的辅助性材料,法院可以将其采纳为控辩双方的意见。

例如,在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中,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尿液检材,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工具碗、塑料盆和铁盆检材等都检测出了一种名为氟乙酸盐的灭鼠药。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认定念斌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各方对于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存在氟乙酸盐鼠药成分,意见严重分歧。最终,法院判定被害人尿液检材,铝壶水、高压锅和铁锅表面残留物检材,工具碗、塑料盆和铁盆检材等的检验数据检测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作为定罪核心证据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害人系中毒死亡,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

另外,司法机关也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例如,在部分危险驾驶案中,司法机关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使用醇类药品进行皮肤消毒对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有没有影响进行解释说明。

例如,在区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中,区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区某案发后血液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区某被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认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血样采集不能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如果采用了乙醇类消毒液,血样必然受到污染,导致血样中乙醇浓度升高,进而导致鉴定意见无效。本案中,血样抽取过程违反了血液抽取法定程序,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面前进行抽血。

为此,办案机关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认为:“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的棉签抽血对鉴定结果影响较小。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的棉签涂皮肤会形成薄膜,由于针头斜插,针孔呈楔形,刺穿皮肤只是很小的一块薄膜进入到针孔,从而进入到样品当中,这个量只是很小、很小的。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的棉签在拔针的过程中也会有影响,拔针时使用棉签压住针头,针头在回拔过程中也会吸附棉签上的消毒液,但如果是干棉签就不会产生影响。在本案中,插针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的棉签,拔针的棉签是干棉签。用含有酒精含量消毒棉签进行消毒、用干燥棉签拔针的影响非常非常小的,相对于操作误差和仪器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最后,法院认为,血液提取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有专门知识的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棉签进行消毒对血液酒精含量会产生影响,但其影响很小,不足以推翻整个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且区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00mg/100ml的情况下,远超于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80mg/100ml。区某危险驾驶事实可以认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律赖建东”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赖建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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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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