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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正义需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以就有了程序公正的概念。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相辅相成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所以效率和公正成为司法中无比重要的两极。在追求正义的路上,当事人往往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帮忙,毕竟法律很专业、程序很繁琐,一不小心就会丧失诉讼权利,比如诉讼时效、上诉权利、举证权利等等。因为律师扮演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正义的角色,于是很多人将律师当成正义的化身,其实这是对律师身份的重大误解。从司法角色上看,真正能够代表正义的是法官,律师只能代替委托人维权。律师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委托人的非法利益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律师必须拒绝,这不仅缘于律师法的规定,而且还基于我国刑法上共同犯罪的理论,比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被打成黑恶势力帮凶的案例不在少数,故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依法维权。
委托人聘请律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律师完成使命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意味着实现了正义呢?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委托人利益得以保障和司法正义得以实现并不是同一关系。委托人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律师可以利用诉讼技巧帮助委托人,比如民事借贷案件中委托人面对起诉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可以利用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导致真正欠款的委托人不需要偿还借款,这就是律师利用专业知识从程序上获得胜诉。但从实体上看正义不但没有得以实现,相反正义却被淹没。再如被告人确实将被害人杀死,虽然被告人亲口承认自己杀人,但因为年代久远公安机关将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证据材料丢失,直接导致被告人的供述没有证据相互印证,律师抓住这个关键情节,利用刑事案件的案标准无罪辩护成功。对于这样的案件,正义不但没有得到伸张,相反被害人死的冤太枉,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情况下竟然被无罪释放,这不但没有实现司法正义,相反背离了正义,也严重违背了常理。就像《全民目击》中郭富城饰演的检察官一样,一定要将孙红雷饰演的企业家送上法庭,结果孙红雷饰演的企业家一次次逃脱,导致郭富城饰演的检察官愤愤不平,办案中都加入了自己的感情,那种不能将罪犯绳之以法的愤慨入木三分。从这个角度上讲,追求正义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一旦无法实现正义,就是对法律职业的亵渎。但对于律师来讲却并非如此,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首先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最后才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虽然律师依靠收取当事人的服务费来营生,但法律又要求律师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很多时候就将律师推倒了两难境地,比如网上出现的广西律师和北京律师“隔空喊话”,到底律师该如何执业呢?很多时候在道德高地对律师职业进行审视,自然会将律师和商人混为一谈。但是律师职业本身就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一切合法的诉讼技巧和办案手段,即使把真相掩盖在案卷之中,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很多人将正义和真相联系在一起,认为正义就是还原事实真相,无法还原事实真相就会丧失正义。其实上述说法并不准确,真相需要依靠证据还原,真相依靠诉讼程序不断接近,但不能因为律师利用诉讼程序和法律手段掩盖了事实真相就对律师进行非难和谴责。因为律师维权并不一定要还原事实,甚至需要利用诉讼技巧掩盖真相,结果导致现实生活中律师的口碑不是太好。官司打赢了,委托人认为自己该赢;如果官司打败了,委托人就认为律师虚假承诺、水平低;隐瞒是事实真相了,大家会认为律师投机取巧……。律师的角色造就了律师代理谁只能说谁好,就像辩护律师永远是辩护而不能指控一样,结果表面上看律师好像与正义越走越远。事实上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终极目的并不一致,司法机关为了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要统筹考虑全案,要考虑所有当事人的利益,一个判决必须协调各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对案件结果不满意,案件就失去了正义的价值。如果律师维护双方的利益,就背离了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直接对手就是公检法三机关,司法机关要将案件办成铁案,更倾向收集有罪证据。此时律师的对抗作用就显露无疑,美国哈佛大学艾伦•教授德肖薇茨的经典名言将辩护律师的作用阐述的淋漓尽致:“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那么,律师到底该如何处理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律师必须维护司法正义,必须将司法正义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抛开司法正义,律师的工作将失去意义,将背离法律的含义。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虽然很多案件最终真相无法得以展示,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实现。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坚持了程序正义,甚至让当事人获得重罪轻判或者有罪不判的效果就是在实现正义。正义是多面的,程序正义也是正义,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恢复事实真相,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永远存在差距。虽然法律真实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法律真实永远不可能代替客观真实,诉讼过程就是追求“司法正义”的过程。律师要将恢复事实真相作为工作目标,但更要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终极追求。即使帮助有罪的人出罪,如果出罪程序和理由于法有据,这就是所谓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上的应然利益,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的利益都是合法利益,不能因为让有罪人出罪就认为律师维护了“非法利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律师只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算完成职责和使命。至于司法判决能否符合天理、人情,这并不是考核律师工作的标准,也不是衡量律师良心的尺牍。将律师称作正义的化身,确实太拔高了律师职业的道德标准,律师根本没有能力实现正义,正义得以实现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追求正义是工作职责,是法律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兢兢业业,观点没有错误,法律没有盲区,程序没有失误,就是合格的律师。一旦能够在对抗中赢个一招半式,绝对是有效辩护。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需要付出代价,律师的工作就是让当事人在法律上不能受到委屈。律师的作用并不是让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否则律师无异于“帮凶”。但律师必须抓住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和机会,利用诉讼技巧,为当事人谋取法律利益。笔者经常在辩护成功之后感谢办案人员,因为抓人是司法机关,放人还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其中一个说客,绝对不能高估自己的作用。律师一旦能够影响到司法人员,就是实现了司法正义!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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