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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死亡,确实给职工或其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是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此条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能否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提起侵权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这条路径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依据该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独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此种情形下,同样也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单独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受理。
以上是一般情形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是无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一般就有特殊,以下两种特殊情形,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据以上两条的规定,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或患职业病的,除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提出其他赔偿要求,这里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发: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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