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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当事人该不该认罪认罚,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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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国刑事诉讼由此全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无论是警察在侦查阶段,还是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法官在审判阶段,经常会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是否认罪认罚?

简单地说,当事人认罪认罚,不仅要“认罪”,还要“认罚”。

“两高三部”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指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作法。

第7条指出:

“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首先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明确主刑适用刑种、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提出附加刑的类型。

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提出确定的数额。

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因此,检察官更多地会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没有疑问,那就要签订具结书。

实践中,当事人想认罪认罚,但是又觉得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比如没有给缓刑建议,那么,该不该认罪认罚?

虽然检察院没有提缓刑建议,出庭时表示对法院适用缓刑没有异议,但检察院没有提缓刑建议,代表着检察院不怎么赞同适用缓刑,法院一般就不适用缓刑了。

当事人不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就不能认罪认罚了?

或者,当事人迫于无奈,先认罪认罚,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订具结书,到了法院时再争取更轻的刑罚?

当事人必须认识到的一个风险是,检察院的主导作用,还体现在认罪认罚的最后结果上。

这切实关乎当事人的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所以,当事人一旦认罪认罚,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采纳。

当事人先是接受了认罪认罚,再想着等案件到了法院之后,争取更轻的量刑,一方面,可能会被检察官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进行威胁,撤销原有的量刑建议,建议判重一点,另一方面,法官可能也没有动力去调整了。

还必须认识到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状况。

最高检发布的“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指出:

“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90%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5%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9%。”[1]

从这些数据来看,认罪认罚制度的使用率非常高了。

当事人一旦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99%会被采纳,所以,再想到法院争取调整为更轻的量刑,是非常困难的。

不过,数据归数据,不能因此悲观,我们还是要回归个案上。

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法院负有继续审查当事人是否犯罪、量刑是否适当的义务。

另一方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指出: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还是不能降低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要求,也不影响辩护人继续作无罪辩护。

从证据角度来看,实践当中存在这样的案例:有的当事人认罪认罚,法院判决无罪;有的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有认罪认罚表示,最后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

有的当事人先不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冒着检察院加重量刑建议的风险,或者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调整了当事人的量刑。

这说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原因可能是程序、证据、事实问题的影响,也可能是量刑本身就过重。

不过,要注意,认罪认罚还有一个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是一种证据,案件本来证据不足,认罪认罚可能会致使案件证据变得确实、充分,也会强化办案人员的有罪思维:你自己都承认有罪了。

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来看,当事人为了得到认罪认罚后从宽处理,想认罪认罚,不代表就要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当事人依然可以认罪认罚,只是不同意、没有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代表其没有认罪认罚情节。

如果案件本身存在证据、事实问题,能够影响定罪量刑,或者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当事人可以选择不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法院争取有利的结果,防止提前认罪认罚而接受的量刑建议约束法院,也防止此后反悔而被检察官威胁。

当事人认罪认罚,是否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接受检察院量刑建议后,是否在要法庭上反悔,或者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没有反悔的情况下,辩护人是否作无罪辩护或提出新的量刑意见,需要根据个案作出分析、选择。

注释:

[1]参见最高检官网:《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07/t20230726_622572.shtml#1,2023年7月26日访问。

首发:微信公众号“黎智鹏说刑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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