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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于7月7日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相关组织和个人等提出具体要求。
一、具体合规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对网络暴力信息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但这些法规相关条款均为概括性地规范网络暴力信息。针对具体要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今年6月9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着力于末端治理,即出现了严重的网络暴力后的救济措施及惩罚。此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则强调 “源头”和“过程”治理,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监测预警、传播过程、网站安全系统的建立等进行规范,更加严格地遏制网络暴力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同时也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更高要求。
1.概念辨析
(1)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次《规定》的主要义务承担方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但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并未给出明确定义。这一概念界定的关键在于描述主体从事的行为,即何为“网络信息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随后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因此,《规定》中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包含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社区板块、网络群组服务、网络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服务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2)网络暴力信息
《规定》所称的“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在“上海打赏外卖员女子坠亡”、“粉色头发女生被网暴抑郁致死”、“车祸男孩妈妈跳楼”、“川大曝光地铁大叔性骚扰”等多起事件中,网络用户通过各网络平台对受害者进行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更有甚者通过“人肉搜索”在网络公共平台曝光受害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对受害者发布骚扰短信或羞辱性电话。
本次《规定》的发布是网信办对前期多起网络暴力热点事件的回应,根据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可知,网络暴力信息需要通过网络,针对特定个人进行集中发布,其表现形态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侮辱谩骂”包括使用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造谣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侵犯隐私”是指将用户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之于众。除了上述行为,网络暴力还包括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或恶意揣测等不良信息。因此,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范围相当广泛。
2.平台经营者与内容制作者、发布者责任分配问题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裁判案例:
3.区分合规
4.法律责任
(1)由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网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2)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要提示:本文章并非提供法律或其他意见,请勿基于本文章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作者:吴丹君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大数据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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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商联讯LexisNexis网络安全合规专家、首席数据官联盟专家组成员及法律顾问、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法律专家。
专注于互联网、数据信息合规领域,就网络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合规事项为客户提供咨询及全流程合规整改服务。精耕于网络安全合规领域.
执业领域:
互联网|数据信息、兼并收购、外商直接投资、酒店等
曾为众多跨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并购以及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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