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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东能否主张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欠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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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资本成为常态。但我们发现:股东往往对自己的出资义务并不重视,认为只要向公司投入资金使公司正常经营便足够。基于此,现实中涌现出大量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但并未实缴资本的情形。笔者将通过展示司法实践中针对“股东能否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欠缴出资”的问题中不同观点下的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欠缴出资”的有关规定

“欠缴出资”即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欠缴出资的规定因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而有所不同。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    可以抵销。

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富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2号)

货柜公司被申请破产后,武汉公司作为货柜公司的债权人同货柜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公司对货柜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能与该公司对货柜公司未出资的注册资金相抵销。

相关案例

(一)适用法定抵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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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约定抵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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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后不得抵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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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对非破产程序中的公司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抵销欠缴出资的行为予以认可,但在适用“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方面仍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基于此,股东在主张债权抵销欠缴出资时应当参照约定抵销的条件,并且应当向公司作出以债权抵销欠缴出资的意思表示。此外,股东作出该意思表示后还需获得公司或其他股东认可,并要出具书面的抵销出资的文件,如抵销出资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股东决议等。最后,在完成抵销之后,应及时变更公司章程和财务账册中关于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内容,确保已经完成所有抵销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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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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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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